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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眼观地震(上)【地震与法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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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22: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史会铭记这个时刻: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人们也不会遗忘这个地方:汶川。那一刻,四川,山摇地动,灾难瞬间来临,樯橹灰飞烟灭,我中华之一隅,经历建国以来未见之大浩劫。灾难之后,同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家齐心协力,共度民族危难,每一个人的同情之心、悲悯之心都被激发出来,或捐款捐物、或前线救援、或献出热血、或遥寄哀思。
  不同于三十二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今日之中国正阔步走在民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上,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匹配的是,原来几不存在的法律体系如今已初显峥嵘,公民之权利意识也大有提高。面对灾难,面对任务艰巨的灾后重建,每个人在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之余,包括法律人在内的专业人士,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救灾、重建,无疑更为重要。法眼观之,地震留给法律人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之一:人权
  人权每每成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诟病的一个关键词。在这场大灾难中,我们政府快速有力的组织救援,第一时间发布的灾难信息,对每一个人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充分的向世界阐释了人权的最基本的内涵: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爱,是人权的基础!相信温总理“最重要的是抢救生命!”的呼喊会让每一个人动容。
关键词之二:不可抗力
  灾后关于受灾房屋住房贷款是否应继续还贷的争论,让大家频繁听到一个法律术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几乎影响到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故笔者再次重复一下这个词语的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然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典型的情形。从司法层面观之,不可抗力影响到从合同到侵权,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下面有所述及,此不赘述。

                两个层面看地震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防震减灾法》十年前便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与汶川地震前的2008年5月1日施行。与地震的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现雏形,这些法律在救灾过程中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比如刚刚实施不足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汶川大地震中就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及机构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这次震后信息得到及时公布的法律保障,救灾信息及时公开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 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这次地震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紧急状态法的缺位,防震减灾法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滞后、慈善慈善和NGO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当出现汶川地震、南方雪灾这种类似的自然灾害,或者某些重大敏感的社会安全事件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利于在法律的框架内统筹全局、调度各方力量进行灾难救助。对于进入紧急状态后的社会会治安等问题等应急处置也有所裨益。当然,紧急状态下的公民自由与权利会受到必要的限制,美国在911之后的紧急状态措施就是一例,大多数公民对于紧急状态下的权利限制还是理解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防震减灾法》除了预报制度被人诟病之外,其第十九条、二十条对于抗震设计的有关规定在汶川震后学校、医院等建筑物频现豆腐渣的背景下也被质疑。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但是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来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物,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之外,并未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另外,关于灾后重建的立法也应有所作为。
  慈善捐赠、NGO方面的立法虽然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关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配套措施,NGO方面的立法更是接近空白。由于NGO立法的空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中国无疑具有浓郁的官方色彩,而为广大捐赠者所普遍关注的受捐款物的监管使用和管理费的提取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最明显的例子是,李连杰的一基金因为无法设立社团而不得不挂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下,在具体筹款救灾时,李连杰也更倾向于把钱换成灾区需要的实物,以避免善款的无谓流失。
上述法律的制订、修正,对于依法抗震救灾有着重要意义,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殊值参考。在这次汶川地震的救灾过程中,哀悼日的设立和奥运火炬的暂停传递体现出政府对百姓民间意见和建议从善如流,希望立法机关也籍此机会顺应民意,推动相关方面法律的立法和修订,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从司法的层面来看,地震是安定的社会关系出现剧烈变动,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显现,如地震造成的遗产继承问题、孤儿收养问题、违约问题、侵权问题、损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保险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期间期日问题、地震后的乘机犯罪问题等。上述问题可以分为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两个大类,也可按照部门法划分为刑事法律问题、民事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问题。本文仅对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略作梳理。(详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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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07: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来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物,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之外,并未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文中这一句话是不对的,根据强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松潘位于0.20g区域,茂县位于0.15g区域,汶川、北川、青川正好位于峰值加速度0.10g和0.15g的边界附近,安县、理县、绵竹、都江堰位于峰值加速度0.10g区域,什坊、成都位于0.05g和0.10g的边界附近。
根据国家标准GB50011-2001《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加速度0.05g对应基本烈度6度、0.10g和0.15g对应基本烈度7度,根据该规范1.0.2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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