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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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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0: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仰法律

                 ——《宗教与法律读后》


  “没有人能在不信仰某种事物的最后胜利的情况下生存,因此,当神学不复存在,人们就会自己去寻找最终信任的其他渊源。”                                                                                                                  ------尤金.罗森斯道克.休斯


    《宗教与法律》哈罗德.伯尔曼著,三联书店1991年版,梁治平译。8万多字,却深层次地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内在联系。伯尔曼从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出现的法律与宗教的信仰危机提出问题。论证了法律与宗教二元论的危害。他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将蜕变为狂信”。在书中,法律被看作是用以解决争议、纠纷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而宗教被界定为“对生活之终极意义和自动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而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梁治平语)

  一,伯尔曼观点概述

  在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兴起之后,人们一般将法律界定为“世俗的、合理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与“生活终极意义这一类观念”无涉。而宗教,则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归结为个人问题,而与团体和秩序无关。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与宗教的二元论观点。

  伯尔曼认为,这种功利主义的哲学观,认为地将“世界分割成不同的部分”。但他们之间并非互不相关,独立存在。而刻意地“将他们截然分割开来,使其相互封闭。那么他们将会反过来禁锢和窒息我们自身。”他认为,这是一种将“理性思维和心灵感受之间的分裂。”而正是这种分裂,使我们丧失了对法律的整体认同,社会认同。因为它“既没有神圣地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没有什么司法判决会是“最终的”,法律随事而易迁。而且由人制订。”又如何认人信仰呢?

  所以,必须有一种超越人之上的真理。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人们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及其相关事物的强烈情感。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这些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而他们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而只有人们去“信奉”法律,“贩依”法律,才有可能真正地去相信他、执行他。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则是由宗教带来的。

  二, 法律秩序的构建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其实就是要构建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的各种关系均在这种法律秩序活动。而这种法律秩序的实现,首先要求这一秩序中的法律本身得到信仰。所谓信仰,我认为应是一种人类,至少是人类认为的对其自身行为的一种终极评价及终极指导。人们不会用自己的理性去怀疑他,否定他。只有这种信任感和归属感的存在。才会使得法律能够在人们的内心中得到遵从。

  在这里,有必要界定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信仰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我觉得法律其实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中内涵的精神,如:公平、公正、正义。二是作为法律条文的法律规则本身。法律规则首先是一种社会管理规则。他是对某种或某些伦理价值观的程序的认定,是一种形式。我在这里所说的对法律的信仰,主要指的是对法律第一层面即法律精神的信仰。而正是从这一层面来看,法律构成着人类社会的终极目的。也正是因为这一层面的存在,才会使得法律信仰成为可能。

  伯尔曼说:除非人们承认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问题。而且也是,且主要是生活之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人们意识到法律关系到人的整体存在。也即不仅关系到他的意志和理论,而且还关系到他的情感、信念。否则我们根本没有办法解决。目前西方世界所经历的法律信任危机。当然,在我们的国家,不存在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任危机。当然我也不同意信仰只能由宗教来实现。但是我们要想真正建立法律化的社会秩序。除立法、宣传和教育以外,我想更应该注重的是如何让法律被信仰。

  三, 结语

“抱有对进入一个历史新时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信念和献身精神。这是进入历史新时期的先决条件。而只有在历史的新时代里,才会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再生。”我们必须记住法律秩序的构建,应该具有的是被信仰的法律和法律化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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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9 0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感觉中国人没有信仰,二千多年也那么风风雨雨的过来了
难道现在就缺不了法律,需要法律信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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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9 12: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缺不了法律,需要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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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word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6 22: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千年的风风雨雨还需要再来两千年吗?!也许我们应该首先弄明白到底什么才是信仰,然后才能决定我们是否需要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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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1 19: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先信仰民主,然后在奢谈法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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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02: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是一种游戏,不按照规则来玩,怎会有真民主。试想可以搞威逼利诱、选举作弊....凡此种种均需要法律来规制。

所以楼上的大谬啦!当然是“没有法治,哪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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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秩序,法律是民主的前提还是民主是法律的前提?不管怎样,缺少了法律,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多,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人类会越来越茫然。赞成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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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4: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对国家的失望才去希望用信仰维护法律

唉唉,杞人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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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0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仅仅是法学家与国家的事情,信仰法律最终维护的是社会各个主体的权利.只要你遵守法律,其实就是第一层次的信仰,毕竟,你还服从法律的权威,在各种各样的规则之中,大家自然都希望遵守一个可预测的规则,法律信仰说得功利一点,就是为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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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08: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和政治以及宗教都是工具,各有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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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19: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将蜕变为狂信”。法律是用以解决争议、纠纷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而宗教是“对生活之终极意义和自动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而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真是挺能蛊惑人心的,俺都心动了!
  俺的理解是:信仰是内容,法律是形式,信仰是终极目标,而法律则是根据阶段性目标的需要而变动的手段,所以信仰是永恒的,法律是有条件的。
  问题是:
1、我们要信仰什么?
2、如何保证这种信仰的正确性?
3、如何将这种正确的信仰切实地法律化?
4、如何保证这种法律化的信仰被很好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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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19: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能在不信仰某种事物的最后胜利的情况下生存,因此,当神学不复存在,人们就会自己去寻找最终信任的其他渊源。”                                                                                                                  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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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6 18: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老人家说的,可不是偶说的,呵呵,顶一下,楼主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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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6 22: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n'

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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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7 18: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多数人说的不一定是真理,但真理也不是一定是少数人说的。缺少真正的法律信仰,谈何法治?谈何强国?谈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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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20: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需要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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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4: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祛魅的时代里,畅谈法律信仰谈何容易啊。对法律的功利性的难以放弃,似乎让人们已经对法律信仰所能够带来的美好前景,不抱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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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2: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不怕,地不怕,战天对地,就不会有信仰
没有敬畏感也不会有信仰
只要存在一部分法律管不了的人,老百姓就不会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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