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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为了钱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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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20: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看到过街天桥有一女子手上领着一个包,甲准备非法占有该包,但是发现该女子旁边有一高大的男子,相知可能是其男友。甲看时机已到就快速跑上前去先将其男友一脚踹到天桥下,其男友当场死亡。在该女子没有反映过来时。甲快速从该女子手中夺取包。甲如何定罪?
A、故意杀人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B、抢劫罪
C、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D、抢夺罪(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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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 08: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将被害人踹至天桥下是为了制服可能的反抗,方便其劫取财物,与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同。杀人是其抢劫的手段,一行为不可二罚,故应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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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7 20: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故意杀人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对该女士的男朋友明显是故意杀人,因为包并不在其身上;对于该女士应该是抢夺,因为并没有伤害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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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7 2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A、故意杀人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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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09: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bluestars2006-04-02 08:22发表的“”:
抢劫,将被害人踹至天桥下是为了制服可能的反抗,方便其劫取财物,与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同。杀人是其抢劫的手段,一行为不可二罚,故应定为抢劫。
同意!应将该女子和其男友看做是一个整体,加害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招致反抗,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实际上该行为已是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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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22: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一个行为一罪,定抢劫可以包容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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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0 09: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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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20: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选D。虽然是两个行为,但却只有一个目的,是吸收犯。定为抢劫罪(结果加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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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3 15: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论
抢夺是本罪,故意伤害是他罪,二者构成牵连,从一重处断

(不知道从天桥踹下去是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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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3 15: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xtrwt2006-04-09 09:29发表的“”:

同意!应将该女子和其男友看做是一个整体,加害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招致反抗,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实际上该行为已是抢劫行为。

从逻辑上讲,这种观点比较合理。但是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还说不好。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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