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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控股股东与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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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20: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据新华网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7日表示,证监会已立案稽查2006年年底前未能解决资金被违规占用问题的17家上市公司,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其中9家公司主要责任人已被采取司法措施。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滥用也因此成为新年伊始公司法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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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对法人财产权的侵犯,严重侵害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有违公司法宗旨,中国证监会便以此为由清查了多家上市公司,而且对其中9家公司主要责任人已被采取司法措施。
??曾几何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情况普遍存在,也因此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1、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甚至使某些公司陷入亏损境地;2、公司资金未能合理支配,引发管理纷争,公司治理混乱不堪;3、股价跌而不升,严重动摇股东投资信心,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此次,中国证监会的清理举动,无疑给众上市公司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司治理守法课。上市公司惟有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才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稳健前进,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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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公司要实现公司权益的有效维护,协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关系,防范法律风险,应当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科学、合理、适宜的法人治理结构。
??  2、加强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制约。控股股东要自觉守法,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3、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公司应当密切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探索适合自身的绩效考核标准,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4、提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应当积极组织学习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管理人员能在公司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指导下制订、形成和实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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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参考】
??早在二〇〇〇年三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便公布实施了《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机构应严格分开设立。控股股东不得占用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时至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明确了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刑罚标准,加大了对资金侵占的刑事惩罚力度。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前列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将可能遭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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