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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突破班民诉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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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9 1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诉讼法串讲提纲
内容: 一、管辖
2003年5月12日甲市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市大山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大山百货商场所在地乙市为合同履行地,并约定于2003年5月18日“彩电节”前送达。合同签订后,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即与本市的通吉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通吉运输公司将大山百货商场所需要的彩电送往乙市。通吉运输公司随即组织人员到昌盛彩电有限责任生产电视的所在地丙市装车并于2003年5月14日从丙市出发。途经丁市时因道路被雨水冲毁而不得已绕道而行,在经过戊市时通吉运输公司的司机陆某因不小心将上班的高某撞伤,在交通部门对此事作出处理后陆某才得以继续行车。陆某于2003年5月19日下午六点赶到乙市,大山百货商场以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拒收该批彩电并要求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及时发出货物,故责任应由通吉运输公司承担。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都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就本案相关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若大山百货商场认为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通吉运输公司是铁路运输公司,他们订立的是铁路运输合同,此时因该合同发生纠纷,铁路法院有无管辖权?
3.若本案中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山百货商场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4.高某若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
5.若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吉运输公司发生了诉讼,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6.若通吉运输公司按约定时间之前将彩电送到大山百货商场,在彩电节期间有台电视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将顾客赵某炸伤,赵某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7.若大山百货商场认为离丁市比较近而向丁市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昌盛彩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丁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欲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在何时提出?
地域管辖
(1)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6条)
(2)合同纠纷的管辖1)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2)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3)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
(3)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4)监护(意见10)
(5)票据(民诉法27)
(6)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经审规定6,执行规定11-12)
(7)管辖权异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
(8)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
二、当事人
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意见第57-58条)
(2)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意见60)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意见61)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民诉法54\\55\\53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的预决效力(意见64)
第三人(民诉法56、意见65\\66)
第一,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合同法解释第16条)
(1)代位权诉讼
(2)撤销权诉讼
(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16、24、27、28条)
(4)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
第二,不能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其诉讼诉讼的法定情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5、代理人(民诉法57、意见67-69)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民诉法92、93,意317、仲28)
(2)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94,意见98、102)
(3)二审前(意见103)
2、先予执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民诉法97、98)
3、先予执行的担保与裁定
(1)担保——非必要性(民诉法98);(2)范围(意106);(3)裁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经审规定16)
四、审判组织与回避
1、合议制度(审判组织制度)
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形式。
(1)独任制(民诉法第40、41、145、161、184条);
(2)合议制(民诉法第41、184条)
1)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
——另行组成
2、回避制度(民诉法第45-48条,仲34-37)
(1)回避的适用范围
(2)回避的法定原因
(3)申请回避:
1)申请回避的期间:2)申请回避的效果:
(4)回避的决定权:1)诉讼程序;2)仲裁程序
(5)诉讼中的回避决定的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中回避的法律后果;2)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五、证据
1.某甲死亡后留下一栋房子,一部轿车和两家工厂,其子女在继承时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同时某甲的堂弟某乙以及某甲的生意伙伴某丙都声称自己有权从该遗产中获得相关权利。就本案而言,对于下列哪些事实不属于当事人绝对无需举证证明(  )。
A.某甲儿子提供的一份公证遗嘱
B.某甲的堂弟某乙提供的内容为某甲的房子应当属于某乙所有的民事判决书
C.某甲的房子价值5万元
D.某甲的生意伙伴某丙提供的内容为某甲的轿车应当抵作塑料玩具买卖合同的价款的仲裁裁决书
答案:ABCD
2.罗某和蒋某因手机买卖合同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可以对下列哪些事项主动依照职权进行调查?(           )
A.罗某所提供的手机是从香港走私来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B.蒋某认为本案合议庭中的审判员熊某应当回避
C.罗某所提供不合格的手机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D.蒋某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答案:BCD
3.龙某与某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在诉至法院后想对某些事项进行相关鉴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龙某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
B.龙某无权自行委托鉴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C.龙某在申请人民法院鉴定后,还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委托鉴定机构
D.即使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也无权申请重新鉴定?
答案:ABD
1、举证责任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定》第5条)
(2)侵权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4、6、7条)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的权力(《证据规定》第7条)
2、证明对象(意见75、证据规定9)――自认(证据规定8、13、67、74)
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15、17)
4、申请鉴定(证25、26、28)----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举证期限(证33、34、35、36)
(1)举证期限的确定(两种方式)
(2)举证期限的延长
(3)举证期限的效力——注意变更诉讼请求有两个例外
(4)“新的证据”的提出(《证据规定》第41、44条)
1)“新的证据”的概念: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2)提出时间
6、证据交换(证据规定第37-40条)
(1)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审理前。
(2)证据交换的启动(两种方式)
(3)证据交换的时间的确定(两种方式)
7、公开质证(证据规定47、48)
1)公开质证原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2)公开质证的例外
8、证人(证53-58)
(1)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2)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3)几个注意事项
9、证明力的确认与认证:
(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9条)
(2)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证76、73、75
六、审判程序的启动
张某在某电脑城商户马某处攒了一台4000元的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检测后确定是因电源质量太差主板已被烧坏。张某即要求马某赔偿损失,马某则认为电源是姜某所提供的,故张某应要求姜某承担责任。张某因向姜某索赔未果而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市人民法院认为姜某不是正确的被告而裁定驳回起诉。张某无奈之下以马某为被告再次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马某不服该判决并于判决送达后第14日向原审人民法院口头表示要求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告知马某提起上诉必须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马某于是在第18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强制调解并作出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隔2年3个月后,该院院长在阅卷时发现该调解书确实违法了自愿原则认为应当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并作出了再审判决,判决书中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1.请指出上述各审判程序中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2.并请回答以下问题
(1)马某不服该判决并于判决送达后第14日向原审人民法院口头表示要求上诉并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若在时隔2年3个月后当事人想就该违法的调解书要求再审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2、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1)一事不再理
1)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的两种情形:(意见142、144)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包括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2)一事不再理的两个例外(意见150、152)
①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②增加抚养费案件
(2)离婚、收养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
2)撤诉、维持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3)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意见第153条)
(二)二审程序的启动
1、上诉的提起条件(民诉法147-149)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对象、行为)
2、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
(1)在一对一型简单的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是非常简单的。
(2)都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甚至有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
(3)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意见177)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撤诉
1、撤回起诉
(1)申请撤诉的条件(民诉法131)
1)主体要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上诉人。
2)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2)视为撤诉的情形(意见143、158、159;民诉法127)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原告;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回上诉(民诉法156,意见190)
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191)
七、审理程序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例外(民诉法120)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注意仲裁程序的特殊性(仲39-40)。
(二)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民诉法136、132)
1)适用范围不同;2)适用效果不同
3)恢复审理上不同;4)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
(三)诉讼终结中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情形中均因为当事人的死亡;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法第142-146条、意168-174)
(1)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简便;3)传唤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便;5)庭审程序简便;6)审限简短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意见169)
B、第二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意见174)
C、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简易程序适用中特殊问题
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意见170、171)
2)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意见173)。
3)判决结案的,必须公开宣判(意见172)。
4)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
(五)二审的审理
(1)二审审理范围(民诉法151、审判改革35、38)
1)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二审审理方式(民诉法152,意见188)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2)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例外
(六)再审审理:生效裁决定程序,提审当然属二审。(民诉法184)
八、调解
(一)一审的调解
1、法院调解的适用(意81、92)
2、代理人与第三人问题(意93、94、97)
(1)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调解
(2)离婚案件的特殊性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注意。
3、调解书(民诉法89-90)
(1)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不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
(3)调解书与笔录的签章
(4)调解书的生效(意96)
1)A、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B、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结案不能上诉。
4)调解结案一般不能申请再审,但是有例外: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民诉法180)
(5)调解协议后制作判决书的情形
1)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310)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意94)
4、仲裁中的调解问题(仲51)
(1)调解的适用: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调解。
(2)调解的结果
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调解书的生效(仲52)
(4)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仲59)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诉155)
2)对于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意184)――另行起诉
3)发回重审(意182、183、185、189)
王某因与李某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王某认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张某是李某的叔叔而申请其回避,法院对此申请没有理会并未经开庭就直接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现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二审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1.若一审程序中张某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何种裁判?
2.若一审判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作出审理和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二审法院发现在一审程序,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作出何种处理?
5.若在二审程序中,王某又增加了新的独立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若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查明该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作出何种处理?
九、裁决
1、一审中(诉138、139、129-131,仲55、56,意见163)
2、二审案件的裁判(民诉意见第181-188条)
3、再审裁判:(意见201、210、211)
十、特别程序的若干问题
1、特别程序的特点(诉161)
(1)注意独任审理的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
(2)该程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所在地法院管辖(诉164、166、167、170、174)
2、选民资格案件特殊点(诉164、165)
3、宣告失踪、死亡(诉168、169)
4、认定财产无主(诉175、176)
十一、三种非讼案件的适用
(一)管辖
1.督促程序: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诉189)
2.公示催告程序: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诉193)
3.破产程序: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基层和中级之分)(诉205)
(二)适用条件
1、督促程序(诉189)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金钱内容的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A、是指客观上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B、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意218)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
(1)适用范围(诉193、意226)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3)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指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3、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意240)
1)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不应当适用本法的有:
A、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B、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三)若干重点
1、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诉191、192)
(1)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或在15日内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如果只是表明自己无清偿能力,不是异议。
(4)异议的效果: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诉197、198、意233、234)
(1)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注意:需要再一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
(2)申请时间: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除权判决的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对票据义务人主张权利。
(4)救济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注意两个条件:
1)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3、申报债权与债权人会议(诉200、202)
(1)申报债权的期限及逾期的后果
(2)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注意相关比例)
2)债权人会议可与企业法人达成和解协议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B、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4、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分配(诉203、204)
(1)破产债权、破产财产
注意一点:已设置担保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其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十二、执行
黄某是经营百货批发的个体户,因扩大经营需要向陆某借款80万元,后黄某因经营不当造成了严重亏损,在还款期届至时不愿偿还债务,陆某经多次催债无果而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作出了限期黄某在1个月内偿还债务80万元,利息不予清偿的民事判决书,陆某对此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限期黄某在1个月内偿还债务80万元,同时还应清偿利息2万元的判决。黄某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愿偿还债务,陆某被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明黄某现有财产包括桑塔纳一辆(价值约18万元)和房屋一栋(价值约30万元)。
请结合本案回答以下相关问题:
1.陆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何在?执行法院为哪个法院?
2.若黄某在接到法院搬出房屋的通知后不予任何理睬,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处理?
3.若黄某的供应商沈某向法院提出黄某已就该轿车为双方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4.若黄某的朋友陈某愿意为黄某的履行提供担保,但陆某拒不同意,法院是否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5.若在执行过程中黄某因病死亡,其妻边某和其子黄小都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6.若伍某也是黄某的债权人,其债权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伍某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7.若陆某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对任某还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可否申请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1.执行根据(诉207、意256、执2)
2.执行管辖(诉207、意255、256、执15、17)
3.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18、19)
4.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7、218、260条)
5.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和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5条、执第102条)
6.执行措施中的重点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诉232)
(2)侵犯名誉权案件(名11)
7.执行异议(诉208、意257、258、264、执70-75)
8.执行和解(诉211、意266、执86-87)
9.执行担保(诉212、意268、270、执85)
10.执行回转(诉214、意275)
11.代位申请执行的适用(执61、63-69)
(1)第三人异议(2)对第三人的措施:1)可强制执行;2)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不得再代位申请执行。
涉外民诉中的特殊规定
(一)涉外民诉管辖的特殊规定
1.国内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2.协议管辖
(1)案件范围: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2)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3.应诉管辖,这在国内案件是不存在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4.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不得协议管辖法院,但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二)涉外民诉期间的特殊规定
      1.被告答辩期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无住所当事人)
      2.上诉期和答辩期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无住所当事人)
      3.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期限: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4.审理期限不受限制。
(三)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的采取,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能依职权进行。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第102、103条)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诉100、105,意117、112、157)
十三、期间与送达
1、期间的一般理论(诉75)
(1)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2)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C、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3)期间的顺延(诉76)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注意:必须是耽误期限,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上述事由也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
2)当事人申请;
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的顺延(诉248、249)
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期、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注意:这里申请顺延期限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2、送达(诉78、79)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注意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异议
1.管辖权异议——实质审查(诉38)
2.财产无主——形式审查,另行起诉(意197)
3.支付令——形式审查(诉192)
4.公示催告——形式审查(诉196)
5.执行异议——实质审查(诉208)
6.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异议——形式审查(执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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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7 10: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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