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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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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5: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解析: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不能使用。

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己的理解:前一句指的是法的价值实现的不完全性,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作为正义的具体化,是近代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是正如理性和现实一样,法所指向的蓝图并不一定被全面实现,所以造成了平等的不完全实现。

后一句是指,法所分配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于违反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在同种条件下,是平等的。之所以要强调“在同种条件下,是平等的”,是因为比如无刑事行为能力者和完全限制刑事行为能力者,不可能会承担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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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5: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等含义是指对于相同情形的相同对待。法律和平等问题存在着一个辩证的关系。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平等或绝对的不平等,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以后的相同对待和区别对待的统一。
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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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9: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用对等来阐述所谓的平等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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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1: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句话体现了西方人追求自由的想法,正如圣经上面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一样。而我们国家现在还需要在这方面改进,好像在中国,法律是穷人们的枷锁,富人们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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