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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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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修正案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虽然此次修正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使该条规定更加明晰、更具可操作性,但是,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仍然让机动车方承担责任,还是让很多人认为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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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5: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请注意:
这个主要、次要责任是行政责任的划分,
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不能依据行政责任直接推出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有法定要件的!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不作为,
却把这个包袱推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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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5: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如去抄台湾,日本,德国呢!

自己搞,搞出的东西非驴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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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的这一点也没什么,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仍然让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也是对行人一方的一丝安慰吧,毕竟人是弱者,被强大的机动车伤害,稍稍赔一点,也算法外讲一丝人情吧~~~

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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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9: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三年来,由于第76条没有具体明确,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本身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究竟应该按什么样的比例减轻其所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这一规定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副作用,大大增加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和风险,同时无形中也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倾向。
  此种背景下,重新修订第76条所蕴涵的“人本”价值和意义,也就更加清楚了:一方面,修订草案仍然坚持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即向首先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人本原则,但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善和细化在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具体可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与兼顾(机动车)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
  还有修订稿草案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特别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如此之低赔偿的规定,实际上等于说,只要是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那么行人被撞了也是白撞。
  草案这种规定似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相悖。《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的,除非是受害者故意造成,都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也不可能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责任之争,实际上也反映了路权之争,反映了机动车与行人注意义务之争。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处于强势地位,从法律保障弱者的角度,必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的注意义务是高度的,而行人的注意义务是一般的;机动车驾驶人因为驾驶了机动车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应当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当发生车祸时,不能以对机动车的标准要求行人,行人即使对事故负全责,也不能因此完全免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实质公平。
  “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这样的赔偿标准,对于机动车来说太低,无法警示机动车驾驶人要高度谨慎,也无法对作为弱者的行人作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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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5: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此草案有没有通过?何时能正式运行?
我等非机动车一族关注中.(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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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7 15: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让我想起当年的“撞死了白撞”的的条例。我记得当年实话实说节目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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