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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如何理解华为的无奈之举-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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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4: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为公司最近出台了这样一条举措,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深圳华为颁布自动办理辞职手续的规定,显然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它将通过全员自动辞职、竞争上岗,解决企业人力资源浪费现象,缓解企业人力资源经营中出现的惰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般的看法是,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也就是说,只要这类员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那么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员工从此就捧上了“铁饭碗”。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居然出现如此问题。如果立法机构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可能出现的因素,对过渡时期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潮就不会出现。这说明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看准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但在具体法律规范设计方面,仍显有些粗糙。
  完善社保体系和劳动力市场,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这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解决,而诉诸于对劳动者权益单方面保护,客观上并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实质上则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

    有人认为华为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妥当之处;
    也有人认为华为的做法是逃避社会责任,从道义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讲,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不但有损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伤了员工的心,丛而必将降低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规避法律责任,是带有一定的‘故意’成分的行为”

    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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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当年国企改制一次性买断工人工龄没啥区别.

觉得华为这不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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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 15: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罚,罚,罚,罚,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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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华为名声很响,但是向来不拿劳动法当回事!华为不是有一个职工“过劳死”吗。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利于劳动者,但是企业就要倍加小心了,很容易就会跨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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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允许华为,就会有更多类似华为的举动出现。这条法例也相应得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劳动法一直有,又有几家公司拿他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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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7: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怎么做都可以的!比如在老职工年满8年以上的,在这八年里,“五险一金”帮职工交了吗?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兑现?等等一些问题。解决好了,我觉得一个企业的重大改革,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条文下,没有什么不妥的!!虽然也可能是在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因为这样的现象在我的单位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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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8: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还是不把员工当回事,打工还是打工的,别以为有了几个股权就是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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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21: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一种合理的避开法律的方法吧,
对于员工利与不利不好介定,
但对于华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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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0: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个现象:

   一是站在企业的角度。

   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营利,也就是说,企业要花更多人力资本代价,时间一长,还会造成机构臃肿,不利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新人才的引进。这对企业是有很大压力的。当然,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按新劳动法来实施,可以体现出它的社会责任感,这对吸引更多的人才,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又是起到正面作用的。

   二是站在员工的角度。

   对员工而言,为一个企业长期付出,当然希望企业能对自己的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给企业干了一辈子,到最后竟被扫地出门,其心情自然可想而知。从华为公司的做法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华为是在逃避社会责任。但员工毕竟为弱势群体,像这样的情况反抗亦是无力。劳动法的不完善,自然会给一些企业可乘之机。

   但个人认为像华为公司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一个企业在营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样只会使它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才流失,企业结构不稳定。

   华为公司在作这个决定时,应该也是经过了利害的权衡。企业的性质不同,它所考虑的侧重自然也不一样。只要它按之前的劳动法向员工支付了相关报酬与赔偿,它的这种做法应该可以理解,虽然它是打的擦边球,但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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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6: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台劳动合同法,自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是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来使企业获取合法的,更大的收益。
  任何企业,追求自己的盈利都很正常,但是,如果仅仅为了追求自己获利,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为企业付出过艰辛的劳动、为企业赚取了相当利益的老职工都推向社会,企业的发展将是背离社会发展的要求的,不仅不能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也必将被社会所抛弃。
  辞职应是职工的主动行为,而不应当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否则,就是变相的辞退,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规定的。
  一个好的企业,应当是具有强烈以人为本的意识的,一个企业的成功靠的是人,不愿为企业职工付出更多,企业职工又怎么会以企业为家,为企业倾力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许有不完善,但一个人有几个十年?能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年的员工至少是称职的,不过是给予了一个自己选择合同期限的权利而已,企业不至于如此恐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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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1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目前有多少无良的企业,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不和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无视劳动法,更谈不上什么新劳动法。据不完全统计,仅媒体单位不和编辑记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要占取30%以上,因此才会出现大量的报社拖欠编辑记者稿费和工资的事件,甚至走上法庭。做为舆论导向的媒体都是如此不重视劳动法,宣传劳动法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而华为做为一个民营企业,能够耗资巨大,主动遵守国家的劳动法令,实在是难能可贵,甚至可以做为一种表率进行推广,而不应该给予否定。
第二,华为这种耗资巨大的“涅磐工程”在国际上都是壮举,值得肯定的。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这种人文化的管理,没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没有办法做到的。试问,让那一个企业肯花费十多亿元解决员工去向问题,只要员工离开的时候不扣留几个月的工资就谢天谢地了,更谈不上指望公司给你进行补贴了。
第三,我们提倡和谐社会无非如此。企业能够尽到社会的责任,能够看的很长远,这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尽管有人说华为是无奈的选择,但是也是华为企业文化的必然选择。因为,华为狼性文化其中一条就是“灵敏的嗅觉”,政府要出台新的劳动法,华为能够第一个行动起来,做为一个国际化的大公司,这就是身先士卒;做为公司的员工,在自己的人生价值的选择中,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如果能够有新的选择,自然可以离开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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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9: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就是一个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其实并没有什么变化,而且对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我觉得是不存在什么"永久员工"的概念
两本法律的唯一不同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上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双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08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5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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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0: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一点:2008年新劳动法要实施了。
很多企业都把接近十年的员工找个理由下课。
事后的竞争上岗……(不说了,我们也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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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着没事 给ly 挑挑刺 《劳动合同法》没有新版一说 《劳动法》也没有旧版一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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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2: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窃以为,华为之举实际上仍然是倡导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机制,值得肯定,不过也要看到仍然是属于遇见红灯绕着走之举,并没有逃出我们惯有的思维定式,新意并不多。
大家都不能忘记华为过去几年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引起的社会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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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3: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03 20:32发表的 :
闲着没事 给ly 挑挑刺 《劳动合同法》没有新版一说 《劳动法》也没有旧版一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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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当然知道 两者的区别 但是考虑到 大家未必了解 我才加上的

劳动合同法08版 劳动法95版 这样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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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华为这样要求员工“自动辞职”(目的当然是为了不支付补偿金),难道员工就必须“自动辞职”吗?难道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因为华为这一句话就成了废纸一张了吗?显然不是!原来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员工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如此。关键在于,人情是否也如此。如果有员工因此去劳动仲裁,仲裁机关会不会因为企业的影响力而罔顾法律。如果不顾员工的利益而迁就企业的利益,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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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6: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由于法律没有具体条文,只有依赖法院的实体判决形成判例,以合符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律是调合当事人的利益,不是让强者以法律来压迫弱者的(合同效力小于法律,法律的效力小于宪法,宪法未规定依法理-自然法解决之,请参考法律位阶理论及法律的概念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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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1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由于目前劳动合同法尚未正式实施,华为这种做法确实还谈不上对法律的违反,而只能说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规避法律。而且,和一些企业压根就不遵循劳动法的行为相比,华为这种主动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其实正是尊重法律的一种表现。此外,无论是华为为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提供的相对较高的补偿标准,还是其将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一视同仁的做法,更是使华为的这一充满人情味的做法获得了一定的社会舆论支持。
  但鉴于华为的社会影响力,人们还是不由得担心,此举会形成一种“破窗效应”,从而使更多处于“劳弱资强”格局下的企业以更为粗暴的方式“跟进”。这不,和华为还可以拿高额补贴、还可以重新竞争上岗的脉脉温情相比,沃尔玛做得显然更绝更狠:不仅说裁就裁了,没有任何余地,而且更是要求当天就交出相关东西走人。沃尔玛的这种行为,足以让社会各界深思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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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11: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能把华为当窦娥

一个层面上,华为行为的不妥也是明显的。因为华为已通过这巧妙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种程度上把新《劳动合同法》虚化成了一种摆设。不能说华为违规了,但说华为不尊重规则却是契合的。
尤其中国现在以制造业立国,像华为这样的少数高技术公司,尚因比较注重员工的归属感而能在劳资关系中表示出较多的善意,可在那些几乎没多少技术含量可言,更多依靠工人体力的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还能有多少资方善意存在?尤其是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最弱势的40岁以上者,他们的命运将会如何,不想可知。而且,在这样的用工模式下,劳资双方的信任度将极度下降,冲突会加剧。而这一切,最终都必将加大整个中国社会运行的成本。
作为中国企业界的一面旗帜,作为一家有志于成为国际名企的公司,面对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华为本应该显示出更多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而不是向公众表率有空子就钻的“大家”风范。
在现今的中国,大企业的社会能量越来越大,资本作为公权力以外的另一强势权力,面貌已然显现。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也需要得到更严格的制约,所以我们现在应该要开始关注大企业的伦理问题了。事实上,紧接着华为“主动辞职”事件,沃尔玛又裁员了,理由干脆是:“这次裁员的原则是‘没有原则’。”
如果我们一味地体念华为的“不得已”,那我们又怎么好意思批评沃尔玛,及那些可能比沃尔玛更强悍恶劣的资本行径呢?毕竟它们也是“依经济理性行事,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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