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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律信仰与祛魅时代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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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0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耽误各位看官一点时间,在下近日因论文涉及法律信仰的问题,并在搜集资料过程中发觉社会祛魅与法律信仰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但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来看,超验性的东西并不少,这似乎和马克斯韦伯所谓祛魅的时代背景有所偏差。到底祛魅与法律信仰之间的联系如何?因为论题也涉及到中国法律信仰的问题,我已经有点晕了,所以请各位发表一下各自高见,无论鸡蛋还是鲜花,在下统统照收不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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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6 21: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让我想起吴经雄先生的皈依耶教:当律法无法慰藉心灵时,他选择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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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2: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经雄先生的文章我也粗浅的看了一点,说实话看懂的比看不懂的多多了。
今天还在考虑,祛魅的时代是理性主宰,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而理性与超验性是对立的,那在眼下道德评判标准混乱,世风日下,法律的权威与那种能够让人刻骨铭心的崇信是否能够与理性共存呢?对法律的信仰可否被归为超验性的呢?迷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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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01: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往前,可以考虑下阿奎纳的思路;往后,可以考虑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评。以韦伯的科层制社会为“理想图景”,在他的理论框架内讨论法律信仰问题恐怕要累死人,打得过就打,打不过就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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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2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奎那?本人学识实在浅薄,了解这点东西已经够我喝一壶了,再搞几个出来,非吐了不可。有捷径可走否,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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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2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宏大叙事,非我所能为,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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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23: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德国人马克斯·韦伯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祛魅”的社会。韦伯在其名文《以学术为业》中,集中论述了“祛魅”问题。他说,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进,含有这样的知识或信念:“只要人们想知道,他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从原则上说,再也没有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划掌握一切,这就意味着为世界祛魅。人们不必再像相信这种神秘力量存在的野蛮人一样,为了控制或祈求神灵而求助于魔法。技术和计算在发挥着这样的功效,而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明确地意味着理智化。”韦伯称,这样一个除魅过程,在西方文化中已持续达数千年。
  
   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的“祛魅”正确地概括了近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从伦理史的角度来看,宗教改革的重大后果就是,作为道德和信仰之基础的上帝开始受到质疑,并最后崩溃成为道德的碎片,而人成为自身利益判断与道德判断的主体。在此背景下,信仰再也不能如传统社会那样具有优先性和不证自明性,这造成了现代社会深刻的内在冲突。理性将上帝放逐,宗教也已变得世俗化,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已断裂,理性化的社会宰制了人的生活,生活日益格式化,碎片化,结果是导致了信仰的危机与人生意义的破碎。“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祛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

撇开宗教,让我们深思的是:“祛魅”的时代,法律信仰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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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9: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在祛魅的时代,一切超验的东西越来越被人们所诟病,不屑一顾。但就从中国社会的现状来看(我的论文主要是谈在中国法律信仰的价值问题),尤其是建国后文革期间法律被彻底废掉,而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虽然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自古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因素与法律移植潮流所带来的西方法治精神并不能够契合,龃龉甚多。而在实践当中,我国的法律运行并不能获得社会民众的信服和认同,原因嘛大家都或多或少知道一些了。但我认为,西方法治理念的东进,对我国的法律现代化和法治建设固然有好处,但多元的文化、道德、宗教等等人类的精神因素也同时大量的进入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原本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伦理理念被强烈的冲击,对物质的崇尚和渴望,让中国人在堂皇的批判“向钱看”的言行同时,暗地里却费尽心机的设法满足自我的物欲。人们的道德观念,传统伦理似乎在一夜间变得弱不经风,在风雨中摇摇欲坠,试问为什么会这样?难道这就是祛魅的社会所期待的?窃以为,我们需要一定的信仰来维系或重构我们的精神家园。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支柱,我认为不是能不能信仰的问题,而是我们很有必要信仰。至少,在没有找到更好的路径之前,用法律的信仰作为中国信仰体系重构的开始。
  以上拙语,未经系统考量,希望各位多多指教,千万别留情啊!呵呵!(忘了说了,楼上兄弟的引文我见过,而且还就是这篇文章让我不知所措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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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9: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似乎没人来看了?期待各位兄弟的讨论,以助在下开拓思路,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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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1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论文时,偶有想法,法律的工具性理论是否也于法律脱胎于宗教被世俗化,理性化有关呢?对法律工具性的青睐可能也是人们对法律权威和法律价值不屑的原因吧。不知其他兄弟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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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味太浓,兄弟只能帮你顶一下。
我倒愿意静观,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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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2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啊,论文就这样啊,我也不想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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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1: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元社会,价值共识难以有效形成,在此情境下,法律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能较好的实现社会价值社会秩序的整合。它的民主形成机制使它具有较高的内在效力,外在方面又有强制力的保证。法意阑珊,不得不然。法律也没充分的理由让人信仰,但没办法,就它了。
以此为前提,再来讨论能让我们信仰的法律应该满足哪些条件,中国传统中对天理、王法的那种“信仰”在现代转化的可能性,论证起来可能容易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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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01: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chrdjs 兄言之有理啊!法律在一个既是祛魅又有多元化的价值冲突的现代社会,的确有着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在东西方相差无几)。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主要是指与超验性的信仰联系),一定程度制约了它作为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但是又找不到更好的替代者,退而求其次,法律成为“上帝死亡”后最可行的被信仰对象。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天理或者王法应该是礼法结合的产物,现代中国对古代礼法贬斥多过褒扬,将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现代化,似乎不是太可行。虽然中国社会文化积淀深厚,但是上世纪开始的西方法律移植运动已经在中国建立起了一定的体系,现在缺乏的是如何将其内化吸收,成为自己的东西。成为我们中国人的信仰。在下愚见,请各位兄弟继续!谢谢捧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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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1: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对法律的信仰,这是从上至下的,人们只是把它当作工具罢了。甚至法律人也是如此。在谈论学术问题的时候是一个层面,一个立场;在现实生活中也逃脱不了“人情社会”这个天然陷阱。
其次,这种现象自然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如何来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转化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但是,这又涉及一个问题。我们这么说的逻辑前提是,把西方作为模板,作为标准,但这个前提就一定成立么?我们能否塑造起属于自己的法治形象呢?从传统文化当中挖掘有益的成分。唉,是个比登天还难的难题。期待着它被解决。
以上只是愚见,很高兴参与这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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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4: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所以信仰法律,必是因为法律能够满足人们对法律的期待。
法律倘若不能满足人们实际的期待,人们当然不再信仰法律,好比医生不能治好病人,甚至陷害病人,病人对医生不再有所期待,还谈什么信仰。
法治并非是一个乌托邦,我们尚未实现的,在别人已经成为现实。为什么在别人的社会,人们信仰法律?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人们不信仰法律。不在于祛魅不祛魅,而在于人们根本就不会去买对他们不仅没有用处,而且只有害处的东西。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实际被实施的法律与人们对法律的本能期待之间相距太远。进而,法律给予人们的实际观感磨灭了人们对法律的本能期待,反使人们认为,法律就是看到的那个让人厌恶的样子。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样的法律呢?问题比较复杂,非三言两语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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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7: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kid无知,总是对所谓“法律的信仰”之类的说法不感冒。简体中文法学中的“法律信仰”叙事是从已故的伯尔曼教授的作品开始的。但伯尔曼教授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谈了西方法律传统中,法治(或者称“法律的信仰”)在教会和皇权的角力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过程(《法律与革命》)。在他的另一本书中(《法律与宗教》),他以一个虔诚的基督徒的身份、带着玄想和诗意对新的基督教法学图景作了一番新的想象和展望。总的来看,这两部作品中其中没有多少严格意义上的“针对事情本身”的论证,伯尔曼没有告诉我们法律信仰的结构、条件、发生过程及其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关联。首先,历史性的解读多少具有随意性,它取决于解读者所发掘的材料。《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的作者不还认为是商人和商业确立起了西方的法治传统吗。其次,这种地方经验是否具有普遍性也值得怀疑。既然我国缺乏超越意义上的宗教(传入的印度佛教除外),那么西方的历史经验放到中国是否有效?在没有超越性宗教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治理结构是不是就没法组织起来?人们是不是根本就不把律法当会事?
引用第15楼zhener0428于2008-01-29 14:44发表的 :
人们所以信仰法律,必是因为法律能够满足人们对法律的期待。
法律倘若不能满足人们实际的期待,人们当然不再信仰法律,好比医生不能治好病人,甚至陷害病人,病人对医生不再有所期待,还谈什么信仰。
法治并非是一个乌托邦,我们尚未实现的,在别人已经成为现实。为什么在别人的社会,人们信仰法律?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人们不信仰法律。不在于祛魅不祛魅,而在于人们根本就不会去买对他们不仅没有用处,而且只有害处的东西。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实际被实施的法律与人们对法律的本能期待之间相距太远。进而,法律给予人们的实际观感磨灭了人们对法律的本能期待,反使人们认为,法律就是看到的那个让人厌恶的样子。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样的法律呢?问题比较复杂,非三言两语说得清。

顺着zhener兄的思路,我们还可以思考:

1 法律的“权威性”还是法律的“信仰”?为什么人们原意相信并且顺从医生的意见?是因为你“信仰”他的医术?如果不是,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要“信仰”法律?

2 问题还没那么简单,医生的权威性建立在其认识上的优势,即“专家的权威”——专家的权威是因为他比你更了解这个世界的某个方面,但是这种权威等同于法律的权威吗?法律说“不准偷盗”,是因为立法者比你更有道德知识?

3 既然法律具有权威性,那么公民是否有守法的义务?显然,守法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那么这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是道德义务的话,它和人类“自治”的道德原则又有何关系?

提出些问题,为大家的讨论和建议提供些材料,也希望对lz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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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7: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题目实在高深,,顶一顶,法律大课题...想多头痛...
信仰是一件好事,,生活的确需要某种信仰,,,法律和信仰一定要联系起来吗?法律只是工具性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要求最低的行为标准,,信仰可以指导人们立法守法,但不能退而求次将之定为信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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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9: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顺着littlekid兄的话说:

1 法律的“权威性”还是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较之法律的“权威”,更有深远的价值。对法律的信仰,是基于理性的首肯,或是基于实际感受的自愿接受,根基在于情与理,首要的,它不依赖强力的介入。法律的“权威”,其边界立足在要求个人从观念上或行为上的服从,这种服从,并不以个人和群体的道德自觉为必要,在实在法的层面,强力的介入是权威的一种体现。二者的关系,对法律的信仰永不可能建立在法律的权威之上,而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仰之上的权威,则更加有力量。原因不在它们本身,而在法律的正当性。】为什么人们原意相信并且顺从医生的意见?是因为你“信仰”他的医术?如果不是,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要“信仰”法律?【病人尚且因医生的医术和职业道德而信赖医生,举轻以明重,受法律支配的人,要对法律有信仰,非因法律满足每个人实际的具体的现实的正当要求不可(先说到这里)】

2 问题还没那么简单,医生的权威性建立在其认识上的优势,即“专家的权威”——专家的权威是因为他比你更了解这个世界的某个方面,但是这种权威等同于法律的权威吗?法律说“不准偷盗”,是因为立法者比你更有道德知识?

3 既然法律具有权威性,那么公民是否有守法的义务?显然,守法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那么这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是道德义务的话,它和人类“自治”的道德原则又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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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23: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一种规则而已,根本谈不上什么信仰和权威,而且这种规则在某些部门面前软弱无力,就象扶不起的阿斗,特别是在行政案件中。(抱歉,最近行政诉讼屡战屡败的经验让我体会深刻啊!)

题外话了,毫不客气的说,目前有些法律就是“恶法”,而有些法律的制定者或者基于私心或者受利益驱使,凡只要手里有红图章的,甭管大小都弄个红头文件发发,除了佩服他们的想象力之外,已经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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