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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应该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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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yeah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4-18 09: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人甲,家住农村,有一天凌晨3点多从城里回家,在回家的山路上由于天黑不慎滑落到山下,自己被挂在接近山下的树上无法脱身,随身带的一个旅行包掉落在旁边,内有现金3000元,但他自己拿不到包。天亮后,有一农民乙路过,甲就恳求乙帮忙救自己,但乙没有说一句话,拿起掉落在旁边的包就走了。
  请问对农民乙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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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2: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农民乙的行为应定为侵占。
首先,不是盗窃。因为没有秘密窃取;
其次,不是抢劫。因为没有采取暴力或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的手段。甲虽然眼睁睁地看着旅行包被拿而无法动弹,那是他自己造成的。而乙只不过是利用了甲无法反抗的条件。
最后,乙捡到旅行包,应当返还给甲,返还之前应暂时保管。而乙却将该包带走,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的构成。
但是,有个疑异。若定为侵占,捡包时应当是合法的占有,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恶意,只有是合法占有后又产生了占为己有的恶意。要是乙捡包之前,就基于占为己有的想法而捡起,是否还应定侵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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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2: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两点探讨:

1. 见死不救; 2.不当得利。

首先,见死不救。根据法律定义: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义务主体有可能构成犯罪:1、法律上规定需负救助义务的主体,如消防队员能救而不救,赎职罪。2、职务上或业务上规定的义务;如矿山发生事故,矿工被困井下,矿上没有救助能力,但矿主隐瞒不报,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驾驶员开车撞伤他人,能救助情况下,扬长而去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也就是说,
如果没有法定的特殊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可见,农民乙在见死不救方面并不犯罪,最多只是违法,但不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受到道德谴责。如果有连带罪的话,可考虑从重处理。


其次,再来看不当得利方面。

这里,要区别不当得利和拾得行为。
拾得行为,是指拾得人拣到本无所有权或者当时处于所有权人不明状态的物品,从而在一定期间内控制或掌握该物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与拾得行为,虽然有近似的地方,但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二)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即,如不当得利者取得不当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的,则必须返还;如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坚持取得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即使该利益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不得免除。

  (三)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而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应将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还损失人。同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正如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转化为债权一样,拾得行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失主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积极管理时,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如果拾得人出于自身不当利益考虑,拒绝将物品返还失主时,其行为就转化为不当得利,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乙显然是不当得利,而不是拾得行为。

那么农民乙是什么性质的不当得利呢?
天亮后,有一农民乙路过,甲就恳求乙帮忙救自己,但乙没有说一句话,拿起掉落在旁边的包就走了。

这说明农民乙是在农民甲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不足以抵抗外来侵犯的情况下获利。虽然没有发生暴力行为,但是是一种抢夺的特征。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和抢劫罪是有区别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因以上分析农民乙犯抢夺罪,在判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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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定盗窃,

但是鉴于中国司法和民众的现状,

我还是认为定抢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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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7: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rxyin于2008-04-18 12:40发表的 :
分两点探讨:
1. 见死不救; 2.不当得利。


兄台对不当得利的理解是否有误?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与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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