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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反垄断法出台后,汽车市场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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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垄断法使4S店盈利模式崩溃,对于汽车行业而言,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伴随着两个主要结果,一是厂方指导价的形同虚设;二是4S模式的终结。

从反垄断法的内容来看,指导性大于执行性的法条风格,说明了这部法律对于汽车这种本就特殊的行业市场的规范,短期内难以发生多大的效力。

厂方在短期内没有放弃定价权的可能,而且由于长期的区域市场划分的限制,导致异地购车在售后和服务方面无法保障,因此,消费者为了便宜而选择跨区域买车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同时,在法律层面之外,厂商对于经销商的控制依然有效而强硬。比如,经销商很大一块的收入来自于按照厂商的定价实现销售数字(哪怕大量压库)之后,得到的厂商返利。在法律规定没有十分细致,而行业协会也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管机制的时候。这笔收入,就成了厂商手里可以灵活运用的杠杆,捏住了经销商的命门。

同时对于厂方而言,让市场定价,而坐看汽车界的国美、苏宁作大,这是他们绝对不愿意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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