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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一个案例, 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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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上看到一个法院的案例, 案情大致如下:

一个警官得知某宾馆入住了一名香港商人, 该宾馆属于其管理区域, 该警官自认为其香港人可能有问题, 就自行持枪, 身着警服, 入室检查, 当场发现了香港人正在于一名妓女作苟且之事, 该警官持枪对着香港人说, 你违反了国务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你是受罚10000元, 还是行政拘留20天, 香港人不愿意自己被拘留, 对自己声誉产生影响, 于是选择交钱, 此时, 该警官直接搜查了香港商人, 但是只搜出了300元人民币, 香港人承诺3日内补交剩余罚款, 第三天, 在事先约定的地点, 该香港人补交了余款, 警官给他开具了一个盖有公安局侦查大队的公章的便条. 后来事发, 现在对于该警官触犯了刑法什么样的罪名产生了分歧, 法院的判决该警官滥用职权, 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构成牵连, 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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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2: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应当按照贪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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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23: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警官得知某宾馆入住了一名香港商人, 该宾馆属于其管理区域, 该警官自认为其香港人可能有问题, 就自行持枪, 身着警服, 入室检查, 当场发现了香港人正在于一名妓女作苟且之事, 该警官持枪对着香港人说, 你违反了国务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你是受罚10000元, 还是行政拘留20天, 香港人不愿意自己被拘留, 对自己声誉产生影响, 于是选择交钱, 此时, 该警官直接搜查了香港商人, 但是只搜出了300元人民币, 香港人承诺3日内补交剩余罚款, 第三天, 在事先约定的地点, 该香港人补交了余款, 警官给他开具了一个盖有公安局侦查大队的公章的便条. 后来事发, 现在对于该警官触犯了刑法什么样的罪名产生了分歧, 法院的判决该警官滥用职权, 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构成牵连, 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

这几个大概是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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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1: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该警官滥用职权, 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构成牵连, 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
感觉这个判决没有问题:虽然该区域是该警官的管理区域,但是,在获得检察院的搜查令前,并未授权其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在该商人入住该酒店房间后,该房间可以视为其私人住宅)的权力,其私自闯入,属于侵犯了私宅,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私自持枪搜查私人住宅,并搜查该商人的房间检查,犯有非法搜查罪;
虽然其身着警服,但并未出示能证明其执行公务身份的有效证件,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人支付“罚款”,并当场搜查出300,实属抢劫罪,要求其后续支付剩款,有勒索罪的嫌疑;
虽然开具了一个盖有公安局侦查大队的公章的便条,但是并非正式罚款单,不能认为产生执行公务的效果;
这些行为都是在连续的一系列过程中发生,属于牵连犯,所以择一重罪处罚,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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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2: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的分析都只提到了警察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只是客观方面的行为过程,而没有提及警察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警察为什么要进入宾馆对该外商进行搜查,从后面发展的过程看,警察是为了获取罚款,那么,该罚款是为警察据为自己所有,还是已经上缴了公安局,或者是公安局刑警队。据本人的实践经验看,公安局内部很多部门曾经都有罚没款的任务,各部门为了部门利益都要创收,因此,很难说警察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而不能简单地以便条并非正式的罚款单而否认警察行为的公务性。我以为,警察行为定抢劫罪值得商榷。如果此案真实,估计十有八九是因为该外商运用了其他力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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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7: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有人在抢劫得款的同时,还给被害人开收条吧?
定这个罪可能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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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8 1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管罚款是为公安局所有, 而是被该警官个人占有, 只要是以警察的身份所谓都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 如果认为警察为了个人利益(本案中个人占有罚款)就是个人行为是不对的, 那属于内部求偿的问题, 还有, 如果警官以警察身份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公报私仇, 属于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就可以逃避其民事替代责任了, 这显然不合理的,

这个警察不仅仅滥用职权(随意侵入住宅和搜查等行政强制措施尽管不是依声请的行为, 但是也不能随意为之, 至少也应该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比如有人举报, 此外, 该罚款明显超越职权, 对于嫖客没有听说过要罚款, 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 还没有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程度,

不过本案的重点不在于违法行政行为的问题, 行政机关肯定应该自我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 因为这个警察的行为显然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一个负有维持本区域治安的警察自己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 所以, 肯定已经触犯了刑法, 问题究竟触犯了那个具体的罪名, 从犯罪构成看, 我觉得似乎不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 香港商人希望通过与警察私了而避免遭受拘留的处罚(尽管该处罚是超越权限的, 但是相对人并不一定知道), 只因为如如此, 他愿意接受警察的漫天要价(1万元), 也就是非法占有的方式不是通过当场威胁使用暴力实现的, 而是通过威胁拘留港商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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