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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信息寻租——“中国特色”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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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到向你推销商品的莫名其妙的电话,往你的私人邮箱投递各种广告;各位学法律的同仁可能更常感同身受,各大司考辅导机构不厌其烦的向你寄送培训广告;大概我们每个人多会感受到自己(的信息)没卖掉了。而且这种广告、电话往往成了一种不胜其烦的骚扰。

这不,前两天又有爆出新闻“花5元就能查到别人身份证信息——南京市民告身份网侵犯其隐私权和肖像权”http://gx.news.163.com/08/0813/00/4J6FMDIO006300B2.html。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身份网”公开贩卖公民身份信息;这种事情公安部恐怕脱不了干系吧?上头讲的寄送司考辅导信息,幕后的真正卖家恐怕就是司法部的司法考试中心。

这些年最高法的大法官们工资虽低,但是仅就主编各种各样、琳琅满目的“审判指导和参考”,“司法解释”以及“法条释义”,版税收入还会是一笔小收入吗?

“信息寻租”本是一个中性的词语。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业秘密以及 技术诀窍的合法持有人特许、转让以“寻租”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点儿也无可厚非。唯独那些利用权力,将本是公共产品的“公众”信息用来寻租以谋私利,就是腐败了。

“信息就是权力”(托夫勒)、“知识就是权力”(培根、福柯),信息设租、信息寻租的实质就是权力设租与权力寻租,“权力导致腐败”、有权力就会有权力寻租。但是事理的逻辑绝不等同道德的逻辑。



身份网http://www.id5.cn/
http://www.nci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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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9: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有的时候总感觉自己被人卖了,甚至被卖了自己还不知道。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资料若无法得到保护,个人将裸露于社会之中,无隐私可言。
一方面是私法上,一些经营组织如房地产开发商、医院等将基于民事活动获得的信息资料泄露甚至出售。
另一方面是公法上,一些行政主体将基于行政管理所掌握的个人资料用于牟利,如公民身份信息。
这些都是个人信息资料。
楼上所述,还涉及公共信息。依据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划清政府信息与个人劳动之间的界限。例如,最高法院的“审判指导和参考”、“司法解释”以及人大的“法条释义”?司法解释应当是公共信息,不该用于牟利。人大对法律条款所作的立法解释,应当是公共信息,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属学理解释,不属公共信息。这里是不是也涉及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问题,值得探讨。

附相关资料:
孙桂华代表认为: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http://news.sina.com.cn/c/2008-03-05/160115082607.shtml
《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http://book.lrbook.com/book/000/ ... FEC60419ED1D31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 http://book.lrbook.com/book/000/ ... A2B782BCB0EB04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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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22: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寻租真是个难题。

近期沸沸扬扬开始讨论黄金增值税开征。提议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对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

无疑,现阶段资本市场低迷,股票交易印花税大幅减少。黄金由于其保值性却交易量暴增。于是,为广开税源攫取财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负责黄金进出口关税的海关三家联合提出要征黄金增值税。

而负责黄金交易所管理的人民银行以及黄金企业的发改委却极力反对,因为正是由于长期以来黄金没有增值税,才鼓励了企业、银行和个人进行各种黄金交易,交易黄金是收交易费和佣金的。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自然是盆满钵满。

现在有其他部委来挖这两家的墙角,他们当然不乐意了。提出的理由却是堂而皇之,国内黄金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扶植和培养,此时不能开征增值税….

就这样,利益的蛋糕就要在两大集团之间瓜分。起决定性因素的往往不是黄金市场是否真的需要扶持,黄金税的开征是否真的利大于弊。 而是这些部委之间哪个说话分量重,说白一点就是那个领导资历深,在国务院主管领导面前说话管用。

同属于国务院的部委之间尚且如此,不用说地方政府了。有多少部门规章是部委之间斗争的结果。

现在都遵循这样一个逻辑,先争权,权中必然包含了利益,权挣到了,利自然就有了。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空白,暂时无明确监管机构的领域。这时候,相关部委就会一拥而上,争夺监管权和执法权。 反垄断执法权为什么会分散在数个部委???可想而知了。谁都不肯放弃手中的筹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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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21: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信息就是财富的大道理了,所以,信息公开除了要打破传统的保密文化外,还要打破部门利益。
另外,再看看我们的政府机关是怎么曲解各种制度的吧——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规定中居然规定,公民在指定的信息查询点利用其设施查询信息的,还要交纳“检索费”。这是什么道理?公务员按照申请查询信息的,公民才支付检索费,没想到我们的部门就能这么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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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08: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修正案(七)
非法泄露个人信息 可能被判三年徒刑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此次刑法修订增加这方面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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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3: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
就上面所涉及的,就有关申请费,与信息主体的问题。
1,关于申请费用。
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但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并不合理,主要在于没有考虑请求公开信息的用途,无论是科研所用还是营利所用,都一样;而且,也没有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免费。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很值得我们学习。它规定:当申请记录用于商业目的时,收取检索复制和审查费用;而以学术或科研为目或新闻媒介提出时,只收复制费用;其他情形收取检索和复制费。同时还规定:除商业目的之外的,最初2小时的检索费或者前1000页的复制费用,任何机关不得收取。
2,关于行政主体。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看,好象没什么问题,行政机关都能成为主动公开的主体,也能成为被申请公开的主体。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但实际并非如此。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样,民众可以申请的对象,被排除了国务院,还有乡政府。国务院被排除,也许还可以理解。但乡政府被排除,确实不解。
国务院即使不在被请求公开的行政机关之列,但其制作的信息还是可能被请求公开的。因为它制作的文件,可能保存在其他行政机关之处,民众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公开。我觉得这意义非常重大。这在日本并无异议。“内阁为唯一的适用除外机关。不过因为内阁之关系文书,均为内阁官房所保有,故内阁有关之文书,亦成为公开请求之对象。所以实际上,所有的中央行政机关均成为公开请求之对象机关”。
可是,咱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断了这条后路。问题出在第十七条,它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看出,行政机关的信息,只能由制作机关公开,不能由其他保存有该信息的机关公开;行政机关所保存的、可公开的信息,只能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想想也是,条例毕竟是国务院自己制订的,当然要想方设法不让自己成为请求对象、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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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9: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产业化了,很多时候你可能不知道就已经被很多人掌握隐私信息。立法也不根本解决问题,关键是严格执法,抓到一个,让他倾家荡产,不要轻飘飘的罚点,根本没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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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谈几点:
1、立法者的脑袋就不清楚。规定依申请公开非要加一句“生产、生活、研究需要”,也就是说,你既可以认为是他为了把句子说园而多说的废话,又可以认为是给申请资格附加了条件。上海原本就没有这个规定,现在也退回来了。上海高院的人表示,要限定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很可笑,农民不能搞研究啊?只有教授可以研究吗?
2、立法者故意不想让公开。规定了那么多限制性条件,什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就罢了,还有什么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显然就是要搞成“不公开法”。
3、执行者故意曲解法律愿意。国办发了个问说,申请人不能说明申请用途的不予受理,这是什么鬼逻辑,要是告诉你用途,那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干什么?行政处罚法、许可法等都规定了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要让无关的人也能从监督政府等角度获取信息。
不仅如此,财政部和发改委发了个关于收费的文件,说公民在政府机关的信息查阅点自行查阅信息的要缴纳检索费。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去图书馆的开架库自己查书是不是还要给图书管理员付费?相同的道理,我自己检索,政府机关就提供个设备,凭什么收我的检索费。检索费是劳务费,是针对公务员为公民检索信息而收的。
可见,立法者或者执法者或者没有搞清楚法律的本意,或者就是有意而为之。公开之路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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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说个人信息,现在泄露信息的已经不仅仅是房屋开发商、中介了,而是政府机关、大的通信运营商,因此,根本的出路就是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规范政府机关、大型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社科院2009法治蓝皮书中有一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调研报告,可以参考!

另外,有人说个人信息也是个人财产,这要看怎么看。它和个人利益有关,但是如果和普通财产那样对待,那信息就没有流动共享的可能了,信息化也就没有希望了。所以,那篇报告说,信息保护不是信息保密,而是规范信息使用,我觉得是有道理的。试想,所有人没有我们的信息,我们定个机票也费劲啊。因此,重点是打击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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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事实上已经被搁置了,本来在该条例刚出来时,我们曾估算过其将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类型,但事实上这几年很少听到类似的案件。
现在网上所谓的信息公开不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信息公开,而是信息泄露。信息公开是政府对公民的义务,对公民有义务知道的事情,政府必须公开。而现在更多出现的是个人隐私等个人信息,这是我们应当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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