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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案例分析(挂靠车转让后过失伤人,被挂靠方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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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0: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所有大货车一辆,挂靠乙运输公司,嗣甲将该大货车出售与丙已将车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驾车因过失伤人,乙应否负民法上雇主之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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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1: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乙作为挂靠方应承担责任,但甲乙之间的挂靠关系不适用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
关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都是这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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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4: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挂靠关系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没有任何类似雇佣的从属关系, 被挂靠人没有从运营中获得利益, 所以, 挂靠人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之职务行为, 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各地法院违背这种原则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很多, 所以,

这个问题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看, 答案是矛盾的,


另外, 由于我国基本上采用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所以, 机动车权属登记一般仅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是否允许上路, 年检, 罚款等) 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公示作用, 本案不涉及到保护第三人的问题, 虽然车辆登记为被挂靠单位, 但是, 只能有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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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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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1: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挂靠方每年都要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被挂靠方从运营中实际上是有享有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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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大漠淘沙于2008-09-07 21:14发表的 :
挂靠方每年都要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被挂靠方从运营中实际上是有享有利益的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 出租车都需要一个单位挂靠的, 这是行政法律规定的, 原因在于出租车市场属于典型的市场失灵, 信息不对称, 需要政府对总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而这种控制最好通过社会自治实现,

缴纳的管理费主要是为了定期对出租车进行一定管理, 这种关系行政法律强制的, 但是这种管理不是民事委托或者雇佣从属关系的, 也就是说, 车辆世纪所有权属于个人, 利益也归个人, 具有独立性,

不过, 楼上说得也对, 法院按照管理费判决承担一定责任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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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19: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实践中,都是判挂靠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至于公司所受损失,其可以根据和司机之间的双方协议来划分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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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1 22: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谁在实际支配这辆车并从中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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