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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起诉上帝,你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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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9: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厄尼·钱伯斯去年9月一纸诉状将上帝告上法庭,他指控上帝给人类带来诸多灾难而且毫无悔意。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郡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钱伯斯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上帝没有法定地址。http://news.china.com/zh_cn/inte ... 81018/15142227.html
之前,也有一个起诉上帝的案件:罗马尼亚的一名重刑犯人,是一名信仰上帝的教徒,在监狱中给法院提起一项控告,指控上帝违约。因为他在受洗礼的时候承诺一辈子信仰上帝,而上帝通过它的代理人许诺,他的一辈子都会幸福。这名犯人认为,上帝并没有给他幸福,因此他向法院提出控告上帝违约。

起诉上帝,看起来很荒唐。
如果在我国,不可能被受理,更不可能进入诉讼而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上帝根本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上帝不是人,对此大家没有异议吧,公民要求具有一国国籍,自出生时具有权利能力,上帝不具备这些。更不可能是法人了,谁批准他成立呢,向谁注册登记呢。至于是否其他组织,值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是否需要注册登记,是否一定要有营业执照,实践中存有争议,要是上帝真的成立了什么其他 组织,谁也不知道。不知道美国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认定上帝属于哪一类主体,是否也属“其他组织”。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郡地方法院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前提必然是认可上帝的被告主体资格,只是因为这名特殊的被告“没有法定地址”而驳回罢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若是被起诉的主体没有明确的地址,能算得上“明确的”被告?显然算不上。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就应当被裁定驳回,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见,美国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郡地方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被告地址不明确,也应当先受理再审查,不能以此不予受理,甚至不能以此驳回起诉。这点值得我们思考,司法实践中,常有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又不缴纳公告费。法院对此常束手无策,不符合撤诉的条件,又不能驳回起诉。
不过,认真想想,法院还好是驳回对上帝的诉讼请求,要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麻烦事就大了。判决生效后,上帝会主动履行吗?我看很难。即使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大制裁的力度,也无计可施呀。罚款,不知道上帝持有的是哪种货币,肯定不会是人民币吧,他那币种到哪个银行能兑?拘留,又找不到他,即使找到也没有合适的场所与措施能拘得住。看来法院也没什么强制手段能够使他履行生效判决。想想,算了,还是不能判他输。当然,无法强制执行不能成为原告败诉的原因。法院可以作出确认判决,例如判决确认上帝违约、上帝侵权。甚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能否得到执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外,跟上帝打官司,举证也是一个难题,“谁主张谁举证”呀。我想,是不是可以考虑打行政官司,由被告来举证。上帝行使的权力关涉众多民众的福祉,关涉人家的生杀予夺,不可谓不大,他所作的决定应当是在行使公权力吧。可是,连公权力主体是什么,在哪,如何作出决定,履行了哪些程序,依据哪些规范影响我们的权利义务,这些我们都无从知悉,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即使真的举了证,看来也是输定了,当然地址不明还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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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小时候脑袋被鸡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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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1: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中的“人”这是民法的最为基础的问题,必须先解决了主体性问题,才能纳入到整个民法的理论框架中来,拉伦茨的民法通论,全书伊始就努力阐明,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是伦理上的人格主义。作为对于民事权利救济的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需要在实体法的基础上进行。所以,该案的核心问题是,上帝是不是人。这个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楚,什么是人?什么是上帝?进而才能回答上帝是否具有人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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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0 2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ureman1996于2008-10-20 21:55发表的 :
这人小时候脑袋被鸡踩了
完全有可能!那可不是一般的鸡,上帝养的天鸡吧。哈哈
引用第2楼cuplav于2008-10-20 21:59发表的 :
这个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楚,什么是人?什么是上帝?进而才能回答上帝是否具有人的属性。
什么是人?这太复杂了。是上帝造的,只有上帝说得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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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又是哪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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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在哪里?不是说都在心里嘛?看来要挖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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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3: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被起诉的主体没有明确的地址,能算得上“明确的”被告?显然算不上


-----------这个说法有待商榷吧?


如果被起诉的主体没有明确地地址,就不能算是被告,,,那请问"公告送达"何以存在?

如果真得不算被告,以合同为例,违约一方只要居无定所,就不会被诉诸法院,这可能吗?


-------上帝违约,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怎么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楼主的思维倒很新颖,,,,也给了我很好的启示,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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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1 06: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putitree于2008-10-20 23:43发表的 :
若是被起诉的主体没有明确的地址,能算得上“明确的”被告?显然算不上
-----------这个说法有待商榷吧?.......
我只是瞎扯而已,还真有人较真的,哈哈。
“明确的被告”的问题。若是原告起诉时,连被告的地址都没有,哪怕是个瞎编的地址,我认为算不上“明确的被告”,不应被受理。实践中,法院会要求填写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填不了这个,不会被受理。
至于“公告送达”,是指起诉时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地址,只是送达不了,例如查无此人、已经迁至他处等。这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明确被告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就会要求公告送达。这种情形与上面的不同。
“居无定所”当然可以被起诉。因为这时可以确认被告是存在的,例如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查明确有被告此人,只是迁至他处。可见,“地址”与“明确的被告”,两者的关系,也不是很简单的。实践中 ,很多人利用这个打官司,特别是涉台离婚案中,故意将在台被告的地址写错,因“地址不明确”被退回,做个公告就了事。如果送达成功,被告就会答辩,就会不同意离婚,就麻烦了。
至于行政诉讼,我看有可能。跟上帝的法律关系,不单是合同关系吧,侵权也有可能,也可能竞合。当然,是他造了人类,是不是还有家庭亲属关系?比如存在遗弃一类的。作为我们的管理方,可以单方改变我们的一切,即使你能证明上帝跟你签过合同,也可以是行政合同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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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09: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个很好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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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1 16: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sswtj于2008-10-21 09:39发表的 :
我觉得是个很好的议题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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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的思维不错!我看是发散思维! 咱的专家好像就是这样,搞个馒头标准似乎跟这个是 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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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2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种思维对自已应该有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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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乍一看,没有管辖权吧 被告的确认也是个问题,至少得确认被告存在啊~ 控方律师的话,或许考虑起诉教会更合理些

事实上,主是天父,存在亲属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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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3: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了
标题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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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0: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犯了这么多罪,该入刑庭了吧。但如果在普通法系国家审理,陪审团如何组成?找一堆上帝做peer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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