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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量刑情节一览表_2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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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7: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 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第二部分 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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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规定的较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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