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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大明王朝的最后十七年》札记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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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9: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非首发

首发于国学数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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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的最后十七年》札记一则

樊树志,1937年生。现为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专治明清史、中国土地关系史、江南地区史,尤以江南市镇研究蜚声史坛。他的一系列学术著作,如《明清江南市镇探微》、《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晚明史(1573——1644)》等都获得了学术界较高评价,而《国史概要》等通俗读物则一版再版。近年,樊教授又一通俗著作《大明王朝的最后十七年》问世(中华书局,2007年版)。他在《大明王朝的最后十七年》前言中称,本书原则是追求“好看”和“真实”并存,“书中所写的都是真实可信的,也就是所谓信史,都有历史文献的依据,都有案可查”。评论者称此书,“以生动的笔触描述了明代崇祯朝17年的风风雨雨,从中揭示出导致明王朝灭亡悲剧之不可避免的原因。该书突破单纯‘事件史’的写法,以人为本,着重描写人的命运;以皇帝、官僚个人的悲剧来透视王朝灭亡的悲剧,并由此展示时代的悲剧,给人一种明晰和清新的感觉 ”。(黄敏兰《一场亡国悲剧的演出》,《中华读书报》,2007年6月27日第10版)

暑假有暇,笔者粗读一过,发现樊教授史料的罗列和阐发非常严肃,用语通俗生动,对于明清之际纷繁如麻的历史事件的剖析,提纲挈领,甚有条理,尤其是对于袁崇焕的功过、攘外与安内政策的利弊、崇祯帝之死的原因分析独具只眼,但遗憾的是,书中也偶有百密一疏、白璧微瑕之处。
如第148页云:

崇祯八年(1635)十一月,温体仁根据吴宗达提供的材料——所谓郑鄤“杖母蒸妻(杖责母亲,蒸煮妻子)的诬陷不实之词,写成一本揭发郑鄤的奏稿。

括号内的注释,明显有误。“蒸”,当指一种乱伦。《汉语大词典》解释“蒸”:“同‘ 烝’。下淫上。古时指与母辈淫乱。”“烝”,《汉语大词典》解释为:“下淫上。指与母辈通奸。《左传•桓公十六年》:‘卫宣公烝于夷姜 。’ 杜预注:‘夷姜 ,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弄清楚这里“蒸”的含义后,所谓的“蒸妻”必然是错误的,应该是“蒸妾”之误。

谈迁《国榷》卷九十四思宗崇祯八年乙亥:

(十一月)丁巳,逮前庶吉士郑鄤。鄤继母大学士吴宗达女弟,而鄤薄于宗达,尝揭其杖母蒸妾等事。故事,翰林先题补,始应命。鄤先来京觊迁。温体仁卽以宗达所揭入告,下狱。(中华书局,1958,第5718—5719页)

这里的“妾”究竟是何人之妾,查继佐《罪惟録》卷十七毅宗纪说得很清楚:

(崇祯八年)十一月,大学士何吾驺罢,逮庻吉士郑鄤,坐以杖母蒸父妾下狱。(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271页)

除了“杖母蒸妾”,郑鄤还被大肆诬蔑为“奸媳”、“奸妹”,后人记载甚多,具体可参看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郑鄤始末”条。(中华书局,1984年,第259—263页)

但对于加在郑鄤身上的滔天罪名,被乾隆称为“一代完人”的黄道周不以为然,崇祯十年六月上疏为郑鄤申冤,声称“文章意气轗轲拓落,臣不如钱谦益、郑鄤”,遭到崇祯痛斥:

黄道周职在词林,不图报称,一味偏抝好名。这所奏并旧牍附陈,语多含吐且颠倒是非,甚至蔑伦杖母名教罪人,犹云不如,是何肺肠。着回将话来!(《三罪四耻七不如疏》,《黄漳浦文集》,国际华文出版社,2006年,第18页)

倔强的黄道周,依然不屈不挠,再次上疏为郑鄤喊冤:

至如郑鄤者,天启二年与臣同为庶常。鄤与文震孟后先抗疏,臣以迎母且至三疏三焚。郑鄤尝以为怯,臣至今愧之。乙丑,臣奉母归养,舟过毘陵,鄤母吴孺人送臣母出境,未尝以为不孝。今又十三年,距鄤发科时已二十六、七载,时地辽邈,何由追剖其事?但时捉笔,不能明白。辄想郑鄤以为不如,真不如耳!……郑鄤攻魏忠贤、救文震孟,避难入山,臣所亲见。虽学问不同,而文章意气大略可观。(《救郑鄤疏》,《黄漳浦文集》,第19页)

对于丝毫不买账的硬骨头,崇祯一直怀恨在心,“帝怒甚,欲加以重罪,惮其名高,未敢决”。《明史•黄道周传》)

对于郑鄤的罪名,理学名臣刘宗周亦认为郑鄤固然平时举动有不检点之处,但不至于被诬如此十恶不赦的罪行。刘宗周《刘蕺山集》卷七《与温员峤相公》毫不客气地揭露温体仁参劾郑鄤,纯是出于私心和对东林党的门户偏见和攻击:

郑鄤之禔躬不检,参之诚是也。第令鄤非门户中人,阁下其亦毅然为之否耶?如是而犹号于人曰:“吾为名教卫也,吾为朝廷伸三尺法也!”即阁下平心自问,必不谓然矣!故人谓阁下将以门户杀鄤也。

虽然有两位名闻朝野的贤臣为郑鄤伸冤,但依然于事无补,这些罗织的罪名显然对郑鄤来说是致命的。被官吏颟顸无能、腐败贪污和遍地农民起义搞得一头怒火的崇祯,归咎于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士风的倾颓,正为此愤懑至极。郑鄤撞到枪口上,正好做了崇祯泄愤的工具,必欲置之死地,以儆效尤。

上方欲以孝弟风励天下,览疏震怒,下鄤于锦衣狱。杖母者,郑为孝廉时,父振先私宠一婢,为嫡吴氏所虐,振先与子谋假乩仙以怵之,吴氏惧甚,愿受杖以赎罪,即令此婢行杖。行次鄤不禁失笑。吴氏大怒,谓渠父子私构此局,徧愬三党,由是喧传有杖母之事,然其事已三十年不可得而究竟也。(《烈皇小识》卷四,《明清史料丛书八种》,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第108页。)

虽然断狱的锦衣卫指挥使吴孟明公正断案,但还是斗不过老奸巨猾的温体仁:

(崇祯十二年)八月,庶吉士郑鄤凌迟处死。先是郑鄤下狱,卫帅吴孟明谓:“按《律》,忤逆惟父母告,乃坐。今鄤父母皆亡,其事又远在数十年之前,不可究竟。”乌程(即温体仁)乃以特授科道为饵,如陈启新例,于是同里中书许燝应募,上疏证其杖母并及奸妹、奸媳等事。有严旨切责:“吴孟明不能治狱,着革任回卫。”至是狱具,遂磔于市。科道各官以不行纠发,一槪议处,俱降级有差。孟明奉谴后上疏,言:“郑鄤世远人亡,皇上必欲立置重典,以风示天下……”(《烈皇小识》卷六,第167页)

倒霉的郑鄤被公开凌迟处死,死状惨不忍睹。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崇祯十二年己卯“磔郑鄤”和“郑鄤始末”条:

郑鄤,常州横林人,鄤继母,大学士吴宗达女弟也。鄤薄于宗达,宗达因揭其杖母蒸妾,温体仁入告,遂逮鄤下狱。此崇祯八年十一月事。至是己卯八月,磔鄤于市。(中华书局,1984年,第258页)……忽闻宣读圣旨,结句声高:“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百人,羣而和之,如雷震然,人尽股栗也。炮声响后,人皆跂足引领,顿高尺许,拥挤之极,亦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之绳勒其中,一人高踞其后,伸手垂下,取肝腑二事,置之丫巓,众不胜駴惧。忽又将绳引下,而峚阳之头突然而兴,时已斩矣。则转其面而亲于木,背尙全体,丛而割者如猬。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飞电走,云以刀数报入大内也。午,余事完,天亦闇惨之极。归途所见,买生肉以为疮疖药料者,遍长安市。二十年前之文章气节、功名显宦,竟与参术、甘皮同奏肤功,亦大奇矣!(第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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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23: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震孟乎?文震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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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2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文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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