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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浅谈韦伯的法律现代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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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2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韦伯的法律现代化思想

世界各国在其发展历史上都要面对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化的历程,我们把这一历程称为现代化。在英文里,现代化原意是to make modern,即“使之成为现代化的”。
一般来说,从广泛的意义上讲,首先,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更替。这种历史性跃进,必将导致整个文明体系的巨大创新。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认识现代化这一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必须按照历史的和逻辑的连续性,考察现代化历史运动的主导趋势,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最后,现代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发展表征着一个意识形态,现代型社会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发展的目标所在。1可见,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化的一个连续性的发展过程2。
至于现代化过程的特征,有学者把它概括为九个方面,即现代化是一个革命性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系统的过程,现代化是一种全球性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代化是一种阶段性进程,现代化是一种趋同进程,现代化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以及现代化是一种进步进程3。
西方的法律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对于这一进程的具体过程,比较法学家细致地描绘了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各个学派有不同的看法。如以卢梭、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从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近现代法律制度源于初民社会“原初的社会契约”,是这种社会契约逐渐扩及社会经济政治生活领域的产物和结果。而以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则通过对罗马法的产生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的研究,针锋相对地指出,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并非源于子虚乌有的“原初的社会契约”,而是源于社会内部旷日持久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社会调整机制由身份调整逐渐让位于契约调整的产物和结果4 。
直到当代,各个学派仍然见仁见智。如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源于十一世纪下半叶西方教会的“革命”,这场革命的结果之一,是确立了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格局,产生了一套具有“近代”色彩的制度和观念。5泰格和利维虽然以十一世纪为起点,但结论却截然不同。他们认为,商人对于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改造,促使资本主义的兴起。商人在不同的阶段利用不断变化的法律体制与封建领主、城市行会、中央集权的君主进行斗争,逐渐确立了契约自由的产权绝对化的观念6。
在近现代西方社会,比较早地从理论上系统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的,当推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韦伯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在其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中,现代化思想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理解韦伯的现代化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所生活的时代背景。韦伯晚于马克思46年出生,在他还是一个儿童的时候,马克思的理论已经在思想界和政治“场域”产生了巨大影响。马克思主要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韦伯则主要生活于资本主义从“自由时期”向“垄断时期”过渡的时代背景下:资本主义世界在自由竞争时期建立起来的市场交换法则由于垄断的形成而显得软弱无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业精神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物质生产方面创造出越来越多的人间奇迹,但与此相伴的却是人们精神世界的意义和价值的逐步衰落和丧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韦伯阐述了他的现代化思想。在向一批青年学子发表的《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韦伯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7 这段论述集中地表现了韦伯的现代化思想。
韦伯在探讨法律现代化问题时,首先关注的是分析问题的工具系统。而构成韦伯方法论基本特质的,乃是所谓“理想类型”(ideal type) 。早在韦伯之前就已经有一些思想家注意站在类型学的立场上研究法律变迁问题。对于韦伯来说,他的类型学方法论系统在逻辑上更为细密严整,因而也更具典范意义。他突出个体社会行动分析的价值意义,指出:“当在社会学系统涉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家公司、一个家庭、一支军队或者其他类似的集团时,它所意味的只是……单个个人的现实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某种发展” 。8韦伯把个体社会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有目的的理性行为、有价值的理性行为、富有感情的行为和习惯的行为。在他看来,近代社会的运动方向是理性化,而理性化的进程则是同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相吻合的。因之,以对个体社会行为的分析为基点,韦伯建构了理想型的方法论原则。这种理想型方法所关注的焦点,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的过程,选择两组相反相成的要素类型概念加以比较分析。
在韦伯的心目中,理想型是一种藉以比较和评价经验事实的尺度。“当它们被当成比较和衡量现实的概念工具来使用时,对研究具有很高的价值,对解释的目的具有高度的系统价值”。根据上述理想型分析原则,韦伯出于个体服从法律秩序的动机,把法律秩序区分为四种类型,即:富于情感和激情的秩序,与价值有关的秩序,宗教性的秩序以及由利益决定的秩序,从而构成了现代法制的重要特征,成为法律现代化的基本尺度。
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是韦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也是韦伯现代化思想的核心术语。他从这一核心概念出发研究西方近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认为西方近代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他把社会行动分为合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两大类,其中合理性行动又分为工具(目的)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两类。工具理性的行动“是由关于环境和人类的其他客观行动的期望所决定的行动;这些期望被用作获得活动者自己理性地追求和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价值理性的行动是“由对于某些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他行为有意识的信念所决定的行动,它并不取决于它的成功的前景。”9 在观察理性化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时,韦伯又常把合理性区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韦伯说:“一种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应该称之为它在技术上可能的计算和由它真正应用的计算的程度。相反,实质上的合理,应该是指通过一种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为的方式,从曾经、正在或可能赖以观察的某些(不管方式如何)价值的基本要求的立场看,允许用货物供应现存的人的群体(不管其界限如何)的程度。”10 这里,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实质合理性则主要归结为目的与后果的价值。在韦伯那里,工具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基本同义,价值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意义也基本一致。
基于上述分析,韦伯认为法律的现代化或理性化是根据形式的合理性准则调节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社会机构的合理化的产物,法律的现代化往往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化,法制现代化运动实际上是法律的形式主义运动。按照他的看法,法律的形式主义乃是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基本分野所在。韦伯把法律的形式化看作是确证法律权威的原则,看作是现代法律运行的准绳,看作是法律现代化的集中体现。11 在他看来,“法律是‘形式的’,是指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只有具有确凿的一般性质的事实才被加以考虑。这种形式主义又可分为两种。具有像感觉资料那样能被感知到的有形性,才可能是法律与之有关事物的特征。这种坚持事实外部特征的做法,譬如用特定词语表达,在文件上签署姓名,表示固定意义的特殊象征性行为,都体现了极其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另一种类型的形式主义法律表现为通过从逻辑上分析意义来揭示与法律相关事实的特征,以及被明确界定的法律概念是以高度抽象的法规形式构成的和应用的。”
理性(工具理性或形式理性)的力量在现代化中取得了异乎寻常的地位。理性是社会行动及社会组织的法则。这种理性化的发展体现在政治领域即是官僚制,在经济领域内体现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特别是官僚制似乎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无所不在的力量。在现代化的条件下,个人已经丧失是否选择在官僚制下生活的权利。 12现代化与官僚制紧密结合在一起。
这就涉及韦伯关于现代化中自由的问题,主要是官僚制与自由之关系。韦伯对待官僚制实际上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他既欢迎也反对现代理性的技术组织——官僚制在全社会中的出现。这源于他对工具(形式)理性和价值(实质)理性之间紧张的深刻了解。从工具理性角度看,官僚制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组织形式,具有无比的技术优势。首先,官僚制是达成目标的可能的最佳手段。其次,官僚制是一种具有最大程度效率的社会组织。这当然是从纯粹“理想类型”角度来分析的。而从价值理性上看,官僚制就带有实质上非理性的特征。从技术上看来是优点的地方以此角度看来则是弊端。在官僚体系中,公务人员根据各自明确的职能按规章办事,对上级的控制与指挥表示无条件的服从,规章是决定一切的标准。因此,官僚体系中的人,在行动时就预先排除了个人的情感、价值、倾向等对个性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韦伯看到这种非人格的行为将极大地压抑人的个性和创造性,从而形成对人的奴役,剥夺了人的自由。
更重要的是,在一个以理性化为目的的时代,官僚制已经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一般性社团、政党以及大学等等无处不在官僚制的控制之下,“它们(官僚制)在其活动范围之内,具有扩展其所控制的社会事务的内在动力,甚至最终为了消除任何非理性或不确定性社会行为的源泉而将可见的全部事物控制在手中”。这正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大的潜在威胁。
这种纯理性主义的发展将损害人们的价值取向,当宗教价值被实实在在的物欲摧毁之后,世俗的职业活动便成为非理性的、被迫进行的活动。这种理性主义已得到充分的发展,并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这种理性却不能提供关于价值或意义的解释,在价值失落的同时,这种理性却不断“物化”而成为一个“铁的牢笼”。13 它的渗透力越强,人就越没有地位,人为物所役使。用贝尔的话来说,“新教伦理和清教精神作为社会事实,早已被侵蚀蛀空。事实上,正是资产阶级经济体系,更精确地说是自由市场酿成了传统资产阶级价值的崩溃。”从物质匮乏时代转变到物质涌流时代,西方社会消费主义肆虐,人为物所驱使,面临异化。
对于现代化,我们看到的韦伯既不是一个完全的悲观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乐观主义者。韦伯是一个辩证的客观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他既肯定现代化的必然性和进步性,也不否认现代化的消极后果,这一点与马克思和哈贝马斯有相近之处。 14在韦伯的内心深处,“对现代化抱有一种矛盾的态度。他和马克思都相信,在资本主义的现代化下,‘固有的一切都将消融殆尽’。现代化过程破坏了传统秩序,也破坏了传统权威借以使这个世界可以理解并合法化的意识形态。现代化对一切都提出了质疑,并将他们置于单一的理性原则面前予以衡量。”关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消极后果,马克思提出“异化论”,韦伯得出“非人格化”和“铁笼论”,哈贝马斯强调“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三位大思想家可谓“殊途同归”。
韦伯离我们而去已经80余年了,但韦伯的思想对现代的影响仍然是巨大的,韦伯的现代化思想的魅力将是持久的;读着近一个世纪之前的韦伯著作,看着今天的社会现实,我们对法国社会学家雷蒙•阿隆的一句话深表同意“韦伯,我们同时代的人”。



1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何传启著:《第二次现代化理论——兼谈世界现代化研究的三个热点》,载于《现代化研究》(第1辑)。
3S•亨廷顿著:《关于现代化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于《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
4胡旭晟,蒋先福主编:《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J•伯尔曼著,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泰格、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7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
8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伯德米斯出版社,1968年版。
9马克斯•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0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伯德米斯出版社,1968年版。
11公丕祥:《韦伯的法律现代性思想探微》,载于《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5期。
12刘军,任丙强:《宗教、科学与韦伯的现代性思想》,载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13裴森森:《韦伯理论中的传统与现代关系研究》,载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4毕天云:《论韦伯的现代性思想》,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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