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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我为什么反对死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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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两天,缘于海峡对岸沸沸扬扬的法务部长王清峰女士因为暂缓执行法院死刑判决而被迫辞职的焦点情事,国学数典论坛有网友发起了一个就死刑之存与废投票、讨论的贴;我投票赞成完全废除死刑,并跟了两三个帖子,简要申述了理由。现在,在这篇帖论中,把我的看法作进一步的整理和澄清。
   一、保护生命:国家存在正当性的首要目的
   我们讨论死刑存废,实际上是在讨论国家的宪法、法律是否可以正当地允许、规定死刑惩罚,这属于一个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统治的的合法性,首先在于保护政治社会中一般市民的生命安全,其次在于保证实现自由、正义和市民的福利。,由于死刑在外观上属于有目的的废弃人的生命的行为,死刑惩罚在外观上就违反了国家维护市民生命安全的首要正当目的,因此,死刑的合法性需要强有力的正当性证明;要证明死刑的合法存在,就要找到能够保证死刑和国家的生命保全义务相和谐的支持理由。
  二、反思支持死刑的那些理由
   网友们支持死刑存在的立论,大致有三种:威慑论,报应正义论,应对中国司法不公论。下面逐一审度这些理论的合理性和支持死刑正当性的能力。
  1.威慑论:我承认,至少在论述逻辑上,威慑论似乎是最能支持死刑存在正当性的论证理由。那些威慑论者认为,只有通过死刑惩罚,才足以震慑那些想实施邪恶犯罪行为(尤其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歹人,使他们在经过利害计算后止步;他们强调用死刑威慑的强大阻吓力实现国家维护市民生命权的政治义务。但是,威慑论者给自己提出的论证任务太难了,他们根本无法实现这个任务。威慑论者无法找到充分的、从科学上可以检验的证据来证明只有死刑惩罚能够普遍、有效地威慑有邪恶犯罪意图的人的命题;因为这其中包含了太多的心理不确定因素;究竟人们对何种惩罚感受到何种程度上的害怕或者恐惧、并因此放弃实施罪恶的意图,实在没有一个普遍一致的变量关系可供我们统一计算;这使得威慑论的申述始终处于直觉、猜测层面,而仅仅直觉、猜测不足以支持死刑的正当。我们还不能确切地判断死刑惩罚的威慑力,怎么能用这样一个与国家维护生命的第一政治义务相悖逆的惩罚手段呢?
2.报应正义论:尽管正义是一个有强大的道义价值的存在,但在死刑论证问题上,报应正义观的证明力还是不足。报应正义论并非绝对的道德真理,也非为政治社会普遍接受——否则就不会有威慑论的存在了;我们不能为了一种特定的、还有争议的正义观念地实现而牺牲国家最基本的生命维护义务;那样做的结果,使得合理地拒绝报应正义观的市民遭到来自政府法律制度的公然歧视。此外,报应正义论即便有普遍的支持,在死刑问题上,由于根本无法保证通过杀掉一个人使受害人复活,结果是增加了对生命的废弃,仍然不能在道义上证立死刑。
3.中国司法不公论。这点不多说了;我完全承认司法不公判断;不过,我认为,如果确实司法不公,考虑到滥杀的可能,立即、全面废除死刑更有利于国家履行维护市民生命权的第一政治义务。
三、立法、司法的不确定性和死刑的风险:我的正面立论
   任何立法程序都无法保证刑事法上死刑条款的完全正确性,任何司法程序都不能保证有死刑的刑事法律审判结果的完全正确性;双重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死刑制度的政治和司法运作有难以避免的风险:冤杀良民!一个允许冤杀良民的制度存在的国家,不足以承担维系市民生命权的第一政治义务,也无法确立其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即便上述那些支持死刑的论辩是成立的,他们也是建立在忽视政治统治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乌托邦式的假想之上,仍然不足以证明政治实践中死刑的真正合法性。最后说一句,在一个政治统治不确定性的风险世界中,需要统治的谦逊和宽容,谦逊和宽容要求放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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