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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形而上学的“命案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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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3: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命案必破”,主观愿望不可谓不好,是对群众、法律高度负责的表现,反映出侦查机关的一种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然而,效果却不见得好,有时完全出现了另外一种严重的后果,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今天看到一则报道,题目是“警察用精神病人顶罪引发抗议”。说的是河南尉氏县警方用精神病人充当替罪羊以掩盖其未能侦破谋杀案的事实。去年4月16日,警方在尉氏县一个河滩的一只编织袋中,发现了王的尸体,后警方称破获了这件命案,杀人者是46岁的刘卫中。这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每当出现谋杀案,他都会向警方“自首”。这次,警方却当真了,将其确定为作案人,将他关进了开封一家精神病医院。后来由于其亲属的抗争,警方才将已经关了20多天的刘卫中释放。(见2010年5月20日《参考消息》第15版)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自然和上级要求“命案必破”是密不可分的。假如上面的要求是实事求是的,命案在经过最大努力之后,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侦破案件,也是能够充分理解的,自然就不会出现这样怪诞之举。
  刑事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发生的原因盘根交错,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也是一件相当艰难的工作。由于侦查人员本身无法直接感知案件事实,所有的案件侦破,都是要通过收集证据来进行的。没有证据,自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也无法完成证明任务。而收集掌握证据,却并非是一种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毁灭证据,制造假象,掩盖犯罪事实。再加上有的案件发现太迟,时过境迁,证据灭失问题严重。因此,一些案件其实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现实中,自然会发生一些相当疑难的案件,无法查清事实,这是不得不承认的客观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强调“命案必破”,无疑只会产生负面作用,而毫无现实意义。
  “命案必破”也根本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哲学原理早就告诉我们,人的认识遵循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人具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能力,因此,总是可以透过事物的现象,来揭示其内在的本质。所以,在具备了充足的条件之后,人的认识自然是绝对的,可以完全反映事物的外部的和内部的联系,具有至上性。但是,人的认识表现为一个从无知到有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存在着某一个方面的条件的局限,就无法走完这个过程。再加上事物的发展具有无限性,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认识总是无法穷尽客观现实,只能是相对的,具有非至上性。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也是同样,在至上性发挥作用的同时,非至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只承认认识的至上性,强调“命案必破”,而否认侦查工作的非至上性,这就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当然,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笔者参与过很多凶杀现场的勘验,看着可怜的死者以及悲惨的现场,面对痛苦万分的被害人亲属,作为侦查人员确实深感责任重大。不侦破案件,不仅愧对死者和他的亲属,也辜负了人民群众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殷切期望。努力侦破案件,是每一个侦查人员必尽的职责。但是,感情只能作为一种工作动力,却不能当做工作的方法。侦查破案毕竟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更需要的是理性,绝对不能用感性替代推理。深入的调查、缜密的分析以及求实的判断,都是不可或缺的。侦查的情绪化,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大的障碍所在,万万不可有之。
  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命案必破”所具有的非理性的感情色彩。这就好像一个父亲总是希望儿子长大有出息,而不顾主客观条件,给他立了拿诺贝尔奖的目标,否则就不认这个儿子一样。在这个巨大的压力之下,这个孩子的生活将会成为痛苦的经历,不仅根本无法使其成才,反而会使他走向另一个反面的极端,厌弃生活。同样,在“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之下,有的侦查人员就会违背法律,不择手段地获取所谓的证据,后果是酿成冤假错案,这就完全违背了当时提出这个要求的初衷。这样的教训,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少,应当引起我们深刻地反思。
  提出“命案必破”要求的非科学性,和强化破案的重要性,是不矛盾的。恰恰相反,两者是高度统一的。因为,案件侦破率的提高,只有在理性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的,只有激情而无冷静的头脑,怎么能够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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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21: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命案必破的口号,至少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意味着,命案会获得更多的司法资源,因而破案率会较之前提高;破案率提高意味着犯罪成本的加大;因此,犯罪率会降低。但同时,其他犯罪获得的司法资源减少,破案率会降低,犯罪率会升高。命案必破只是个政治口号,不必一定用法律的眼光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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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kuangdy于2010-06-24 21:57发表的 :
命案必破的口号,至少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意味着,命案会获得更多的司法资源,因而破案率会较之前提高;破案率提高意味着犯罪成本的加大;因此,犯罪率会降低。但同时,其他犯罪获得的司法资源减少,破案率会降低,犯罪率会升高。命案必破只是个政治口号,不必一定用法律的眼光来看


    这个口号的威慑作用有多大?不好说。接触过的命案,几乎没有蓄意谋杀的,激愤杀人和临时起意的基本占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就杀人者而言,杀人后虽然有逃跑的行为,但基本被抓之后都是认罪的,并且表示知道肯定会被抓,只是躲一天是一天。因此,其实喊不喊命案必破对于威慑作用而言,意义并不很大。说命案必破,主要是增加对办案单位的压力。这其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消极作用是容易造成佘祥林之类的案件。总体来说,命案必破的硬性规定本身是如何规定的,这个很重要。好像河南之类的地方,如果命案不破的话,公安有领导要下岗之类的,那就有问题了。如果仅仅是表示重视,而要求办案单位对外承诺命案必破,然后接受舆论监督的话,那相对危害小些。

  不过,说一千道一万,这些口号之所以存在,还是因为体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低下和手段、技术落后,这些说起来太多,择日专贴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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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0: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还好,就是排版太密 看的眼睛难受。 以后不看了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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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6: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命案必破,违反基本的认识论,根本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结果只能出现较大概率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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