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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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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3: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如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计划经济的缺陷之所在,故而大力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性,把法治建设摆到了我们头等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的是相当艰巨的困难。
  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律历来是处在婢女的地位,不过是统治者用来“绳顽警愚”“防民治民”的工具而已。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服从权力。韩非子以为,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他还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管子讲得也很明白:“有生法者,有守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唐律疏议》中也说“夫之才肇位,万象斯分,稟气含艮,人为称肯,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意思是讲,自有人类以来,就不能不设官管理因政制刑来维持社会秩序。古老的中国,关于法律的认识,从来就没有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具有的那种制定出良法并被普遍遵守的法治理念。
  历史的发展从来就不会被人为地割断,除非是一种文明像巴比伦文化一样消失,否则,总是要遗传下来。不过只有多少而已,而不可能存在有没有的问题。事实如此,尽管社会革命可以不断爆发,革新除旧也每每进行,但是,文化传统却依然会通过种种形式和途径被承接延续。即便是来一场“疾风暴雨”的文化革命,企图用不多的时间和不多的努力就清除落后的东西,也是一种良好的主观愿望而已。经过如此悠久历史积淀的传统文化,没有一个漫长的艰难的改造过程,是难以被彻底根绝的。
  然而,中国既然已经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对直接与依法治国相悖的传统的人治文化,开展“殊死”的斗争。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人治的东西多一些,法治的东西就必然少一些,反之亦然,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当权力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法治是根本无从谈起的。而只有当权力服从法律的时候,法治才是现实的存在。正因为此,所以,从中国的历史来说,法治国家的建设,本质上就是一个清除传统落后文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克服人治问题的过程。没有这样的过程,或者说,不去有意识地克服传统文化,不去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不历经艰险、胼手胝足,那么,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口号上、书本里。
  要弘扬法治文化,清除人治糟粕,固然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大众需要接受文明政治民主的熏陶,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各级政府官员带头做起。不然,中国的法治法治建设就难以如愿以偿。这是因为,法治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中国,就是权和法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法律一直是权力的奴仆,只有要让法律“翻身得解放”,才能建设法治国家。还因为,法治的主要作用在于限制公共权力,约束这个权力只能在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一个国家,假如所有的公共权力都是在依照法律在行使的,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称其为法治的国家。相反,一个国家,倘若法律只是权力手中的工具,爱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那么就连法治的一点影子都不见了。可见,政府官员的法治精神的树立,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我们固然可以批判西方文化这样不好那样很差,但是,任何一个具有实事求是精神的人,是不能不赞叹他们的健全法治的精美之处。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的程度,除了这些国家具有法治传统文化之外,政府官员的信法为上,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经说过:“宪法是我的法律圣经,它对我们政府的设计,就是我的设计;它的命运,就是我的命运。我珍惜它从头到尾的每一个字,甚至稍许偏离它最细末的要求,我也会有切肤之痛。”这位大法官总是随身在他的上衣口袋里放一本宪法,好像基督徒总是随身携带圣经一样。由这样的具有法律信仰的国家公务员人员执掌法律,何愁法律不被严格执行呢?
  当然,鉴于中国人治文化传统的悠久所带来的顽固性,法治文化的弘扬,或者说,公民——主要是政府官员法治意识的培养,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犯急躁毛病。一个一口就想吃成胖子的人,必定是欲速不达的。法治建设操之过急,也是如此,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不仅会由于水土不服、不适应本国实际情况,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且由于失败的挫折,往往容易使一些人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为中国只能依赖圣人的治理。无论哪一种结果,都必然葬送了法治的事业。因此,我们应当循序渐进、“按部就班”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行。就像攻克一个又一个堡垒,才成取得战争的胜利那样,我们只有一点一点地克服人治的问题,一些一些地消除传统文化的影响,才能最终建设成功法治的国家。
  我们民族具有坚忍不拔的顽强奋斗的精神,这才使得我们的历史源远流长。因此,为了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也必须孳孳不息地埋头工作,要通过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艰苦努力,把国家建设成为完美的法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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