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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罗马法格言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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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0 1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马法格言集(转贴)

罗马法格言集
[B]主题: 罗马法格言读书笔记
说明: 引自于《罗马法词典》黄风编著,总数155条。
法律、法
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70
有法律就有欺诈。135
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137
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151
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223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140
法律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154
法越严格就越显不公。238
法则产生于事实。108
吸收性法律变通被吸收的法律。157
后来的特别法变通先前的一般法。166
在法的所有领域特殊变通一般。127
新法优于旧法。45
后颁布的法律是有效的法。213
时间确定行为。241
市民法原则不可变通。45
神圣约法不可变通。45
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144
法律可禁止实施某一行为,但如果行为已实施,则不予撤销。166
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166
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124
相同的法律根据产生相同的法律规范。250
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默。250
原则
任何人均不应损人利己。184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184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213
不净交易的双方已得物者地位较优。127
相互间的诈欺相互抵消。2
诈欺之责一律承担。93
商人间可以相互使用伎俩。168
任何人不因企图而受到惩罚。56
得失自负。77
重过失等同于故意。78
未摆脱债务者不得慷慨。184
任何人均不能向他人转让超过其原有权利的权利。184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184
享有利益者也承担义务。213
无效的东西不产生任何效果。213
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213
转让者权利的无效导致受让者权利的无效。219
以暴力反抗暴力正当。254
人法
社团至少由三人组成。247
监护人针对人身,保佐人针对财产。249
收养关系仿照自然家庭关系。24
姻亲之间无姻亲。21
姻亲关系不因一方配偶的死亡而消灭。22
无人继承但期待人继承的遗产叫做尚未继承的遗产。124
在未立遗嘱情况下实行的继承是法定继承。154
法定继承只适用于最亲近者。154
任何人死亡时均不可能对部分遗产立有遗嘱而对另一部分遗产未立遗嘱。184
遗产中的债务被当然地加以分割。186
遗产在尚未被继承期间不归任何人所有。211
母亲总是确定的,父亲则不一定。177
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177
在涉及起利益时胎儿被视为已经出生。182
丈夫与妻子间的赠与被认为无效。214
一旦成为继承人,则永远成为继承人。224
父卖子三次,子即脱离父权。232
亲等的级数等于代的级数减祖先。245
遗产继承不发生在生前。256
债法
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213
契约不使第三人得利或者受损。218
协约应当遵守。194
未规定清偿期限的债务可被立即要求清偿。213
迟延是偿债中的不正当拖延。179
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30
任何人不对不可能的给付负责。22
意外事件让债务人倒霉。46
陷于非法状态者也对意外事件负责。213
物的风险由所有主承担。218
买受人须谨慎。50
损失与得利相互抵消。61
期限代人催债。90
给付不能不构成债。125
选择之债可择一履行。126
债的标的只有一个,清偿的标的可以有两个。250
债的标的为可数物,债的清偿择一而成。96
选定一条路后,就不能再走另一条路。100
对协议更宜注重缔约者的意愿而非词句。126
不履行清偿义务的人无权要求获得清偿。127
价格不公毁约。147
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的给予被视为赠与。94
赠品是被自愿给付的物品。94
不能向不愿接受者实行赠与。185
不能向不愿接受者表示慷慨。186
种类物永远不会消灭。119
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184
短时间迟延不构成严重损害。186
在使用中可损耗的物品不能成为使用借贷的标的。186
没有任何涉及过去或现时行为的条件。187
在未提出清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迟延。187
发布新施工告令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或者为了避免侵害,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188
允诺是要约人的单方面的承诺。201
为他人而负债的人被称为保证人。213
提存物扣押是指根据数人的委托保管有关争议物的人。228
如果为债附加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有关的缔约行为将不会发生效力。231
无价金就构不成买卖。232
债务承担代替清偿。233
任何人可代债务人清偿,即使后者不知晓或者不情愿。233
物法
后来失信不影响占有的效力。172
使用借贷应该是无偿的。120
物不可能同时归属于数人。96
扣除债务后的部分被视为财产。40
获使用权者可以使用物,但不能取得该物的孳息。77
认定孳息须先扣除费用。116
不可能有排除使用权的收取孳息。116
从物添附于主物。3
善意占有人取得已消耗的孳息。41
对自己的物不能行使役权。184
使用借贷不使借用人成为物的所有主。184
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添附于土地。213
地上物永远添附于土地。224
土地应当相互比邻。204
保佐人的职责是经管事务。192
所有的孳息属于用益权人。192
任何人不享有永恒的用益权。199
在我给付后,物从我的变为你的。213
无主物允许任何人根据自然法实行先占。213
被寄托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寄托人所有。215
对物的改变导致用益权消灭。215
役权赋予物一种品质,使所有主的权利因此而削弱,并且使另一人的权利因此而增加。228
役权不能表现为要求作为。229
地役权不可分割。229
被剥夺占有者首先应得到对占有的恢复。234
埋藏物是远早的财物寄存,它已不在人的记忆中,不再有所有主。244
让渡是手递手的交付。245
时效尚未产生的诉权不受时效约束。20
委托被委托人不得再委托。87
批准类似于委托。214
期限、期日
期限不计算起始日,但计算终止日。90
起始日被视为完整之日。90
节假日在法律上不被计算。90
诉讼法
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得应得之物的权利。20
起诉的审理者也要审理抗辩。136
审判员只应裁断向其提出的和证明的事实。136
你告我事实,我给你审判。82
原告不举证,被告即开释。20
原告追踪被告住所地法院。20
对于同一案件不得提起两次诉讼。40
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100
否认者不负举证责任。182
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137
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175
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184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184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184
法官不得自动审判。184
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211
一名证人不足为证。250
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246
被告在抗辩中变为原告。220
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227
刑罚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200
其他格言
法不应屈服于非法。《德国民法总论》,39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有权利必有救济。《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
The debtor must seek out her creditor.高级法律英语选读《民商法学》,3
对国家有害的特权不得生效。《简明英汉法律词典》658[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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