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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volo

[【其它原创】] 引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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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哎呀~~~~~~醉哥比较哼的说!非要向人家学习——不带这样玩的!人家同意才能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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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2: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不同意可以偷着学嘛。
不过醉哥要讲究点策略哦,avolo兄是搞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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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3: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avolo兄令人佩服啊。

留东瀛数十年?国内也不多,冯军、张明楷吧。

我承蒙avolo兄多次相助,帮忙找到了kluwer上的数篇文章,呵呵再次谢谢了。

醉兄(最凶!)他们真是有意思,看得我都笑了起来,人家又不是烈士,干么非要向别人学习。

不过话也说回来,现在的法学博士论文真是够呛,太好拼凑了。资料又多,只要注释和格式弄得规范点,基本上没人挑论文内容的毛病。

大家去看看《国务院学位条例》,博士论文一般要有重大原创,对本学科发展能作出贡献。按这个标准,我估计中国每年只能出产2个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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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8 1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醉乡常客于2007-05-27 21:35发表的 :
俺们非要向你学习!
兄弟姐妹们,俺现在还是小学生。留学东瀛(早稻田)的是偶导师,刚归国几年,为人十分低调。俺连扛着他的招牌出来招摇都不敢,更不敢冒名顶替了肯请楼上各位大侠们饶了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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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3: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avolo于2007-05-28 13:14发表的 :
兄弟姐妹们,俺现在还是小学生。留学东瀛(早稻田)的是偶导师,刚归国几年,为人十分低调。俺连扛着他的招牌出来招摇都不敢,更不敢冒名顶替了恳请楼上各位大侠们饶了俺

蜘蛛侠的叔叔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不能因为调子低就忘了还有音量开关!

故请兄弟一如既往的保持低调,创造出重低音的美妙音效!

至于这个音量调节问题、混音问题,请天人、含笑,以及各位版主、学士们想办法。

俺负责扛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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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3: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估计是张教授的学生。

你不用怕,别筛糠似的,大家只是敬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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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3: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蜘蛛侠的叔叔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这话都能拿来教育人啊,爆寒...

不过avolo有时候在学校有什么奇闻异事倒是可以经常发出来。

我这人有个毛病,就是喜欢打探法学名导的奇闻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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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4: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凭avolo兄这么谦虚谨慎,要学的,要学的。

至于hw兄所说,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如hw兄所说“博士论文一般要有重大原创,对本学科发展能作出贡献”或许是优秀论文的标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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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4: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hw8210于2007-05-28 13:42发表的 :
哈哈,估计是张教授的学生。

你不用怕,别筛糠似的,大家只是敬仰你。


哈哈哈,原来是XXXXXXX哈!难怪醉哥追着学呢!
响应剪网线兄的建议,为我们敬爱的学习榜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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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4: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进来学习

顺便拉壮丁来着

楼主有时间到咱法律之窗看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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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4: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留点儿神秘不好吗?干嘛把别人的家底都抖搂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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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8 15: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很欣赏楼上诸位的人品和学识,很荣幸能够相识觉。 现实之中,周围太多诸如房子、车子、位子、股市之类的东西了。
确是张老师的弟子,只是学识上觉得有些惭愧。老师自我要求很严格,追求事事得体,件件完美,几近苛求。对人却十分和蔼可亲。有学者风范,无官僚架子。在学校很受同僚和学生的尊重。
就现状而言,大环境之下,全国高校差别应该不是很大。法学界大家做学问的氛围很淡,拼命揽课题项目也多为名利,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不多(其实,许多是学生代为凑合的)。很快就要毕业了,现在就尽量多学点东西吧,续读还是工作现在谁也说不准。毕竟,在北京,不可预料的东西太多。 谢谢各位兄弟姐妹的关爱,无功受褒,受之有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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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5: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偶还是要祝贺你——你遇到好老师那真是人生的福份!
真的要好好珍惜啊!从你的修养来看,不错!关键是学到张老师的为人与治学真谛。衷心祝你成为中国法学尤其是刑法学的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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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6: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学士对法学还这么熟悉啊?pfpf,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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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7: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创造性的成果

这几个字就已经判了现在大多数法学博士论文死刑了。无奈却是现实。

avolo兄正是幸运啊,碰到好导师了。现在用心带学生的导师真得不多了。我有的同学,写好了论文,去请教,就没回音了,石沉大海。

嗬嗬,hong的修为的确是,对法学也颇有造诣,而我对其他学科仅限于看报纸所得,真是惭愧。


还有,avolo兄,经常到法律版来坐坐啊,发表发表高见,讨论讨论案例啥的,有机会大家也好取长补短。

你已经被内定为下一个园地法学学士了。哈哈,我这么说不知道两位法律版斑竹有没有意见。
期待你的大作,如果符合条件,你又申请的话,我一定支持!

感觉就像含笑说的,拉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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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8 18: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谢谢楼上各位。现今人品好而又愿意做学问的不是很多了,遇到你们是我的福分。大家相互珍惜很重要。书园学士,在适当的时候我会提出申请的,现在觉得自己还有不小差距。学科之间是相互交叉的,还须大家今后多多帮助 最近要选题,看资料看得昏天暗地,来园子交流的时间不是很多,还请兄弟姐妹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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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8 18: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考虑到顶楼帖牵涉到一些老师和同学的隐私,现在又基本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身份。另外本版块不加密,搜索引擎频频光顾。请求大家回贴到此为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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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0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对呀,还是注意下比较好。以后谈论这些事大家都隐讳点,抱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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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9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是的。谢谢hong姐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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