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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请教一下,各位法律法学专家,关于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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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0: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奥运会来了,今天不许干这个,明天不许干那个。这也就忍了,昨天看电视,说是在奥运会期间,凡是广告提到2008,提到北京,提到运动员的,都不允许播出,这个合法吗?而且给非奥运赞助商代言的运动员的广告,也不许播出。这个合法吗?我看世界杯期间全用足球来做形象广告,但是从来没看见这个禁止那个禁止啊。

如果说不允许带非奥运赞助商的产品进入比赛场馆,这还算可以理解,毕竟有可能出现在镜头面前。但是不允许播出合理吗?今天在某处看见,从机场进入的路旁的户外广告,非奥运赞助商的一律撤下,这个合法吗?这是抢吧?而且说在9月18日以后可以自由恢复,这个合理吗?难道奥运来了,大家一律不过日子,给奥运让路?似乎岂有此理吧?
政府有权利下达这样的命令吗?那天的那个不许播出广告的,是什么广告协会,广告协会有强制权吗?其他国家如何做的?难道奥运会一来,老百姓就要不吃不喝,不拉不撒?

当然,我们是一个最大的政府国家,所以不必强调我们的特殊国情,我只是想向各位法学专家请教,在一个法制国家里面,这些做法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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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0: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有有关奥运与知识产权的专题
http://www.sipo.gov.cn/sipo/ztxx/ayyip/
http://www.sipo.gov.cn/sipo/ztxx ... 20080606_405742.htm


不知道版主的消息来源是否确切,能否将消息来源完整贴出来,不然我总觉得是你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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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7 21: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视看的,应该转述无误。
另外的,我找找看。不过我似乎理解力没出现啥重大的错误。
虽然,我有点笨的。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 ... 7-07/018@082407.htm
这是新京报的报道。

http://www.yangtse.com/epaper/yz ... ontent_11003839.htm
这是扬子晚报。是百度的头条,其他报纸大同小异,所以顺手拷贝过来了。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6620689.html
这是人民网
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 ... 1953515626033359297,18310252733866409715,0&server=192.168.9.114&port=5757
中国网
http://sxsd.groups.tianya.cn/bul ... mp;ArticleID=316575
竟然搜到有人和我一样的看法。

http://sports.china.com/zh_cn/20 ... 80707/14953801.html
奥运经济研究会会长魏纪中(这是个什么东西?)竟然说,擦边球让中国蒙羞。
里面举了具体的例子,比如:
某运动服装品牌身上,通过赞助体操等国家队,同时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以“英雄聚首,剑指2008”为主题,制定了“英雄团队”、“英雄手势”、“英雄荣归”三大计划,导致了不少人认为该品牌才是奥运会的服装赞助商,而真正的赞助商阿迪达斯,得到的认知度却要低。

http://guide.ppsj.com.cn/art/9939/csdlpjggalkayyxzfbsf/
这个三得利啤酒,也是隐形的。

http://tech.163.com/07/0720/03/3JQJ1HU1000915BF.html
搜狐也在和新浪他们打口沫官司,还是有争议的。

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7-09-17/000002689193.html
腾讯竟然说,搜狐没有奥运独家广告权益。

http://hi.baidu.com/thinking1983 ... b02906738da5c7.html
这里很明确的记录了电视上的话,他说“新规一条接一条,却没有什么条理,宛若泼妇骂街,看谁不顺眼就骂谁”,这位兄台还提出更花样百出的建议,都很有趣。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807/44151.html
这位兄台也在质疑,是办奥运会 还是做买卖?

http://health.sohu.com/20080707/n257987151.shtml
卫生部要禁止大家用血,虽然说的好听,一套套的。我们中国人都明白,就是要暂停任何手术,留着血液给友邦人士做手术用。
要说我这是说错了,他应该还是不明白中国的国情,说一套做一套的。

举了这么多例子,不知道算不算消息来源准确,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有误。可能我真的有误,那就是我太笨了,竟然让achan 兄挂心我的理解力问题。多谢关照了。

刚才又发现,数典也有人这样问
http://bbs.gxsd.com.cn/viewthrea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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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怀疑版主理解力的意思,我觉得你可能是误读了相关信息。
我们要清楚现在的奥运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运动会了。自从它商业化以后,举办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终获得利润,至于所谓的什么“人文奥运”不过是个噱头,要不然那么多国家争办奥运会干什么?那么国家的钱多得没地方花?
  如果从商业化角度来看这些相关法规就很容易理解了,当然你还要认为现在的奥运会还是为是展示什么,为了更强更快,不以利益为最终目的,我想以下问题就没必要讨论了。


引用第0楼天人合一于2008-07-07 20:11发表的 请教一下,各位法律法学专家,关于奥运会 :
奥运会来了,今天不许干这个,明天不许干那个。这也就忍了,昨天看电视,说是在奥运会期间,凡是广告提到2008,提到北京,提到运动员的,都不允许播出,这个合法吗?而且给非奥运赞助商代言的运动员的广告,也不许播出。这个合法吗?我看世界杯期间全用足球来做形象广告,但是从来没看见这个禁止那个禁止啊。

关于你所提出的这一点,我认为你还是误读了相关新闻,如果把你所说的这些单列开来是没有侵范主办方和赞助方的权利,但你把这些在一个广告内都提到,会让观众直接想到什么那肯定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有“()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根据条例我们知道所保护有范围限定的,并不是所有的都不合适。

关于你所提到的“我看世界杯期间全用足球来做形象广告,但是从来没看见这个禁止那个禁止啊。”我想还是你误解了,在世界杯期间用足球做形像广告并未侵犯世界杯主办方、赞助方的权利,但你未经许可用它的吉祥物、会歌、口号等也是侵权的,一方面世界杯未在我国举办,另外一方面我们的电视台在转播世界杯时未详细报道相关新闻。



如果说不允许带非奥运赞助商的产品进入比赛场馆,这还算可以理解,毕竟有可能出现在镜头面前。但是不允许播出合理吗?今天在某处看见,从机场进入的路旁的户外广告,非奥运赞助商的一律撤下,这个合法吗?这是抢吧?而且说在918以后可以自由恢复,这个合理吗?难道奥运来了,大家一律不过日子,给奥运让路?似乎岂有此理吧?
政府有权利下达这样的命令吗?那天的那个不许播出广告的,是什么广告协会,广告协会有强制权吗?其他国家如何做的?难道奥运会一来,老百姓就要不吃不喝,不拉不撒?

  没有那个官方出来说过在奥运期间不允许在任何场合播放的,它的不准播放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说在所有时间所有地点不能播放的。比如说我播一个健身的器械广告,我只介绍我这个器械的相关参数,只说它能使你的身体更加强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olympic/2008/07-07/018@082407.htm
这是新京报的报道。


这条新闻当中,我认为市政管委的处置本身没有太大问题,我主要观注的:市政管委是否给予这些广告商一定的补偿?如果是无偿拆除我认为是不恰当的。


http://www.yangtse.com/epaper/yzwb/2008-07/03/content_11003839.htm
这是扬子晚报。是百度的头条,其他报纸大同小异,所以顺手拷贝过来了。


这个到也没什么,在8127日之间,这些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代言这些广告,大家在看这些广告的时候会想到什么?而且从这个规定的时间点来看主要还是保证在奥运期间主办方和赞助者的利益。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6620689.html
这是人民网
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t/07news/china.cgi?docid=11953515626033359297,18310252733866409715,0&server=192.168.9.114&port=5757
中国网
http://sxsd.groups.tianya.cn/bulo/ShowArticle.asp?idWriter=0&Key=0&buloid=13703&ArticleID=316575
竟然搜到有人和我一样的看法。


上面说的有点过了,你可以仔细看看官方的说法,限制是有地点、时间等限定的,并不是在奥运期间你什么也不能干。比如说你在你们家通过电视看比赛,你就可以想喝什么就喝什么,想穿什么就穿什么,谁也管不着,但你要来比赛现场,那对不起请你遵守相关法规就可以了。




http://sports.china.com/zh_cn/2004/08bj/news/11041277/20080707/14953801.html
奥运经济研究会会长魏纪中(这是个什么东西?)竟然说,擦边球让中国蒙羞。
里面举了具体的例子,比如:
某运动服装品牌身上,通过赞助体操等国家队,同时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以“英雄聚首,剑指2008为主题,制定了“英雄团队”、“英雄手势”、“英雄荣归”三大计划,导致了不少人认为该品牌才是奥运会的服装赞助商,而真正的赞助商阿迪达斯,得到的认知度却要低。


http://guide.ppsj.com.cn/art/9939/csdlpjggalkayyxzfbsf/
这个三得利啤酒,也是隐形的。


这个其实还是如何认定隐形侵权的问题,因为对于隐形侵权认定并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是否侵权还是要看相关的证据才能最终认定,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牵涉国情问题,个人认为主要靠相关的证据链才能最终认定是否侵权。




http://tech.163.com/07/0720/03/3JQJ1HU1000915BF.html
搜狐也在和新浪他们打口沫官司,还是有争议的。


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7-09-17/000002689193.html
腾讯竟然说,搜狐没有奥运独家广告权益。


这不过是大家为了分一杯羹的口水仗,没啥意思,主要还是国内大家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


http://hi.baidu.com/thinking1983/blog/item/92ffb20146b02906738da5c7.html
这里很明确的记录了电视上的话,他说“新规一条接一条,却没有什么条理,宛若泼妇骂街,看谁不顺眼就骂谁”,这位兄台还提出更花样百出的建议,都很有趣。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对于这位兄台我只能说,你不研究法律吃亏的只能是你,你不与时俱进吃亏也只能是你。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807/44151.html
这位兄台也在质疑,是办奥运会 还是做买卖?


现在奥运就是一场买卖,没想可质疑的。


http://health.sohu.com/20080707/n257987151.shtml
卫生部要禁止大家用血,虽然说的好听,一套套的。我们中国人都明白,就是要暂停任何手术,留着血液给友邦人士做手术用。
要说我这是说错了,他应该还是不明白中国的国情,说一套做一套的。


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用血,而是“其中,要求酌情暂缓用血量较大和使用RhD阴性等稀有血液的择期手术,以有效控制临床用血需求总量,保证奥运期间血液供给平稳有序。”这是很正常的一种做法,为了应对可能存在需求所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主要还是保证奥运的应急用血,并非停止所有的手术用血,而且主要是在奥运期间储备用,不要想的太多。友邦人士最好用不上,过了奥运我们人民还不是一样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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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3: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奥运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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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0: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党中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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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政府和二政府(各种协会)的作法如果在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其合法性是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定的。
以不允许带非奥运赞助商的产品进入比赛场馆,和禁止应用非赞助商的饮料为例,我觉得这种作法的确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很重要的一条是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公民有权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其消费的产品,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消费者的此种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下面的一步逻辑推导,就是判断政府对公民权利的此种限制,是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的此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我手头没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不能武断的做出结论。如果像报道所说的,主旨是“防范奥运期间的隐性市场行为,维护奥运合作企业合法权益”,我觉得此项行政限制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因为奥运会的目的在于促进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是赞助商获取利益。当然奥运会的运作是评介赞助商的资金支持而进行的,但是商业只是奥运背后的东西,而不是奥运的目的,如果让商业驱散了奥运本来应该具有的色彩,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政府的行为是违背奥运的宗旨的,那么可以说政府的该项行政行为因存在不相关的考量而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政府的此项限制,是为了奥运会的安全,以安全角度去考虑问题的话,这种限制却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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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2: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不是奥运赞助商,却使用与奥运赛事相关运动员作广告代言。中国广告协会认为,这种奥运运动员代言非赞助商的广告也属于隐形侵权,将在8月1日至27日广告控制期间停播。”
广告协会有没有禁止播放商家的广告权力,从性质上说,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要判断其有无此种权力,要看他是否得到了政府的授权,我没有查阅到相关的政府文件,以下纯属个人看法,我查阅了广告协会的章程,
  第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广告管理、行业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开展国内外人员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队伍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提高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水平。

  (五)建立广告发展基金会,为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组织及活动。

  (七)开展行业资质检评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向社会提供广告行业法律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
  从此条来看,广告协会只是协助政府的非政府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所以无权禁止商业广告的播出,若要禁止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禁止。


抛却以上因素不言,禁止播放非赞助商的有运动员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是否如广告协会所说,构成侵权行为。那么要看侵权的构成要件了。受害人是谁?损害结果是什么?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是奥组委?
损害结果是奥组委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因为播放非赞助商的有运动员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所以导致了奥组委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个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我考虑一下,做些调查后再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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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2: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兴趣,法院传来的消息讲,与奥运有关的案件一概不受理,奥运在中国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
很多东西,我们还是按着党中央的要求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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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2: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还想哆嗦几句现在的奥运如何是商业问题,看见楼上的已经说了在中国,奥运是政治问题,那我就啥也不用分析了,坚决跟党中央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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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3: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uplav于2008-07-08 12:05发表的 :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兴趣,法院传来的消息讲,与奥运有关的案件一概不受理,奥运在中国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
很多东西,我们还是按着党中央的要求走吧。
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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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15: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不过我还是不明白,作为一个不懂行的,直觉告诉我,这些禁止是不合乎奥运精神的,凭啥一律给奥运让路呢?
当然我在主题中已经说过了,我很理解,在中国,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没有讨论的价值,但是好歹我们算是学者吧?理论上还是要探讨的。何况这帖子也没过分的,似乎暂时也没有被和谐的必要。学理的探讨,还是应该的。

在世界杯期间,以足球做形象,肯定涉及了世界杯的隐形广告了,似乎不能以不在我们国家开,我们就可以不尊重吧?尊重是随时随地的,而不应该是选择性的。所以应该一律保护才是,选择性执法,在我们国家的现实,是不必讨论的。只是说,理论上,合法性上,够不够。

achen先生在解释奥运会是一个商业问题,但是这严重和奥组委的口号违背的,更和奥运精神违背的,北京奥运一直宣扬的是“人文奥运”,不是商业奥运。更不是过度商业化。除非,achen认为奥委会就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机构。当然我们都知道奥运也确实在过度商业化,但是以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来解释问题,肯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我想我还是没有什么误解。


回到主题话题上,我仍然在问的就是在法理上,有没有这样的合法性?不知道在美国开的,在希腊开的时候,是怎么做的?一切给奥运让路吗?当然,建个什么专用线之类的,我还是很理解的。

让友邦人士先有血用,也是可以忍受的。但是我并不觉得这些做法是对国民的尊重,反而是对国民的最大侮辱。当然说下去就涉及到民选政府的问题了,不说也罢。

总之,还是那样,3楼的说法,并不能让我认同,这就是一般的官方说法,对解决我个人的困惑效果不大,也恰恰是无法接受政府的这样解释,才来寻找专家的法学说法。还希望有学士来解我之惑,到底在法律的特别是民主体制下,政府的这样行为对不对?如果不对,为什么?如果在现行法律乃至民主国家的法律环境下都是合法的,那么这种法律是不是有问题?能为了赞助商的利益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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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15: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今天的报道:
“未达标的154家印刷企业、506家汽修企业、357家干洗店、196家家具制造企业,已被责令在奥运期间停产或停止污染工序。”
“对不能达标的的餐饮企业,奥运期间将禁止其继续运营。”

如果达标,不应该有禁止。如不不达标,根本不应该运行,为什么会有奥运会期间不准运行?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 ... 7-08/018@083634.htm

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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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 ... 0080707_410350.html

奥组委对隐性营销狙击倾注大 打击"奥擦委"

◇ 文章参考法案



  《奥林匹克宪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大困惑

  肃清隐性广告难如国外有法可依

  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坦承,一旦北京奥组委发现“肃清”过程中出现问题后,首先将同行为人沟通,告知对方停止该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理。

  相比之下,雅典在举办奥运的前几周,撤掉或者封住了奥运赛场周围的广告牌,希腊甚至颁布了《关于2004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的第3254/2004号条例》,其目的是对在奥运会举办期间的隐性营销进行法律上的控制。不遵守这些禁令的当事人应得到相应的惩罚。对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向广告商转让广告平面的私人实体所处的罚金为每个广告罚2万到5万欧元,广告客户可能受到的惩罚是一年的监禁和5万到10万欧元的罚金,对重犯者加倍处以首次罚金的数额。

  合同制约赞助商比限制非赞助商更多

  虽然赞助商有很大权益,一旦北京奥组委发现他们违规宣传,基于合同关系可以扣除履约保函、中止乃至解除合作关系。不过,不少赞助企业的行业竞争对手却往往会利用同样违规甚至更过分的手段宣传,这一切执法部门没有有效办法进行直接制止。

  在奥运非赞助商眼里,隐性营销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更多的是依靠道德来维系,毕竟营销道德是一碗难以端平的水,对于隐性营销的界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确实存在着弹性、模糊的空间。此前,李宁就选择牵手央视,体育频道所有主持人及出镜记者都将穿着李宁公司提供的产品。

  没有丝毫经验,如何规避风险

  中国进入申办、承办大型国际活动的高峰期,隐性营销这类术语也通用于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组委会。

  然而,对中国大型活动申办成功后最大的考验也恰恰是如何少走弯路。如何在短暂的筹办时间内,每个活动的组织者和政府部门几乎都应避免在同样的问题上走同样的弯路:如何理解、消化国际规则,落实与国内政策法规的衔接;如何进行各方面的协调,确保赞助商利益;如何保护专有知识产权和其他规则的制度,并打击那些钻空子的企业。(东方早报 朱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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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观点仅就已经颁布的法规和现实而言的,版主其实是在讨论这些法规出台是否合理,或有些作法是否合理的问题。我所讲的并不是想说服谁,而是告诉大家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现实情况是什么,至于口号,奥运精神之类的,听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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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20: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在主楼就曾经说过,我想和大家讨论的是学理,而不是现实(尽管是由现实引起的)。现实也不适合在论坛讨论。

虽然恶法已经存在,我们也不得不忍受,但是绝不能就此就丧失了对真理和正义的深层次追求,否则就不必当个学者了。做些细致的工作,逐步推进,才是学者的工作,而不是一味以现实利益和现实法规来考虑。

口号和精神,是要逐步落实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不忍受,但是在学理的探讨上,一定不要忘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这才是学者的精神世界,而不是沦为现实社会中的行尸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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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好像在主楼中并未说清楚是和大家讨论学理
当然,我们是一个最大的政府国家,所以不必强调我们的特殊国情,我只是想向各位法学专家请教,在一个法制国家里面,这些做法可以吗?
    不知道版主是想讲“法治”还是“法制”,个人认为这两个内涵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可参考下贴
  http://www.readfree.cn/bbs/read. ... 8%D6%CE%B9%FA%BC%D2
  
   
虽然恶法已经存在,我们也不得不忍受,但是绝不能就此就丧失了对真理和正义的深层次追求,否则就不必当个学者了。做些细致的工作,逐步推进,才是学者的工作,而不是一味以现实利益和现实法规来考虑。
  是否是恶法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什么是恶法了?
引用下面一段资料可能会说明一些问题:
  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判断法律之良恶,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民主的要求。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就是说,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律;反之,如果法律本身是恶的,是反民主的,那么,即使它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而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
  古希腊的智者克里克勒最早提出法律有良恶之分的思想,并将良法的确认标准归之于自然法。对此,柏拉图进一步予以发挥,在《曼诺篇》中,他区别了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指出法是理性的安排,它所寻求的是对理念的揭示,它是一体良善的决断,倘若公众的决断是恶的,就不能称之为“法”;而法律则出现在以国家公开判决形式进行的社会审判中。这表明,柏拉图已经看到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并隐约地提出了恶法非法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则第一次明确地指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正义性,法律的性质与政体的性质密切相关,良法取决于良好的政体。他还把良法看作是实行法治的先决条件之一,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诞生于古希腊的恶法非法思想,在近代因受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推崇而声誉鹊起。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渊源于人的本性,是人类的自然理性的化身,它认可并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幸福、财产等权利。实在法是主权者即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它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要求的实在法是恶法,是无效的法律。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强调法律必须和理性、正义、道德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法律。而且,西方其他法哲学流派包括新分析法学派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这一思想。例如,英国新分析法学家哈特就承认存在着所谓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狭义的法律是与道德相一致的法律。

文献资料
丁以升 论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 现代法学-2002年1期 P21-25

  其他更多我就不多说了,我也只是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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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21: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兄台既然已经引用了我的最后一句话,如果没看出我说的意思,那我当然要检讨,说话不明白。至于法制和法治,这已经是尽人皆知了。无论我打成什么(就算我现在说打错了,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了,虽然)。

道不同,不相谋,就是了。至于恶法不恶法,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难道谁还不会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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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还是接着上文陈述我的意见,总的来讲,我是同意天人合一兄的观点的,虽然他常自谦自己不是“法律专家”。
上文我说到了禁止携带非赞助商的饮料不具有合法性(从安全角度考虑除外),对于非奥运赞助商禁播运动员代言广告我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个人意见,我考虑了一下,奥运会的目的不是商业发展,不是盈利,而是促进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如果将太多的商业因素加入奥运,长久来看是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的。的确,虽然赞助商的利益应得到保护,但是保护赞助商的利益不是奥运会的目的。如果我们本末倒置了的话,掩盖了奥运会应有的核心内涵的话,你们奥运会应该具有的特色就逐渐的失去了,沦为了2008北京展销会。播放非奥运赞助商运动员代言广告,是否如官方所说的是一种隐形侵权行为,本人并不认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广告并没有给奥运会带来损失,奥运会首先是体育的盛会,这样说侵权结果是不存在的。如果说侵犯了奥运会赞助商的权利的,进而导致奥组委的权利受损,那么这种损害结果不是直接的,而且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赞助商的权利是什么呢?他可以使用奥运会的各种标志,在使用这种标志的过程中,其产品形象得到提升,消费者愿意购买其产品。这是赞助商能从其特殊身份中得到的利益,而不是借用政府的行政权利为其不正当竞争开辟道路。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能携带非赞助商的饮料,政府是不是和赞助商有违反此条法律之嫌呢?此外,对于广告,奥组委和广告协会没有直接指定购买赞助商的产品,但是政府用行政权力,剥夺了其他竞争商家应该具有的公平竞争的权利,是不是也有不当之处呢?
当然,中国在奥运会的法律事务上还是颇费心思的,比如对于奥运标志的保护,我觉得就是很合法正当的。但是事情不能做过了,做过了就有违法的嫌疑了!

奥运会就是奥运会,是体育的盛会,是全世界人民的盛会,不是赞助商的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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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1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惭愧,我不是自谦,我是真的不懂,看了报道,和我脑海中朦胧的意识互相矛盾,所以来请教法学家,谢谢兄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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