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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人合一

[【刑事法学】] 请教一下,各位法律法学专家,关于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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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1: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机构(比如奥组委,什么广告协会等),随意发布一些践踏现行法律规范的命令,而且无论对这些命令本身还是其实施结果,在实际上无处寻找司法救济。这,只有我们这个习惯了严打的体制有能力有魄力做到。作为对照案例:在德国2006年世界杯时,德国联邦法院甚至裁决“2006世界杯足球赛”不属受保护“商标”(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2144,1984747,00.html)。

体育盛事年年有,非赞助企业借用所谓伏击营销(ambush marketing)手法搭便车获利也早已有之(大家可看ambush marketing 的wiki词条),相关研究包括法律对策等也非常多。如果真要保护赞助企业的“合法”利益,想落个“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名,现在这种抛开现行法律、“宁可错杀一千”式的坚壁清野的方法,恐怕到时是两面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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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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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2: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一则新闻,政府要求上千家北京周边企业在7月15日起停产两个多月,几家在廊坊的德国企业,不知深浅,居然不服要起诉。德国大使馆也通告了,这边的报纸也报道了,现在据说在“协商”,不知到时结果如何,也许照例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过同样遭遇的还有80多家外资企业呢,上千家中国企业呢,要一齐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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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近日,市政管委官方网站下发“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户外单立柱广告设施经营权特许协议”的相关约定,各相关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单从这条来看的话,他们事前有合同约定。而且命令是由北京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的,他们有此行政权力,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行政行为。


当然话又说回来,这合同很有可能因为相对人独占性、垄断性的市场地位而属于显失公平甚至违法无效,如此行政行为是否有合法也有待商榷。

此外不得不提到的仍然是凹运的政治化和高度功利化————这里我不说商业化,因为法治环境下的高度商业化是有益无害的,而08凹运我们看到的是什么?

是行政部门依靠行政权力肆意掠夺瓜分利益,与民争利,搜刮民脂民膏,视人命如草芥。这令人发指之处可不是区区一句商业化就能概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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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25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7-12 0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停止大手术,留下血给友邦人士用……
真是一副奴才嘴脸。国人就不是人,为了讨好外国人,就枉顾国人的利益,出台众多的所谓规定,真是恨死了。
一个法制健全、关注人权正常国家不会容忍这种种不正常现象。
见到外国人,我可不会说某D的好话。
中国是迄今为止在奥运政治化方向做的最过火的国家。
这些做法已让我从心里讨厌奥运。虽然我以前很喜欢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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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4: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离京前我请教了奥组委法律部的朋友,说对于广告是中国运动员非赞助商的广告禁播,用外国的运动员的广告可以播(消息未有官方文件核实)。总觉得有些滑稽,违反法律的平等原则,说明此种限制的确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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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5: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奥运会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多隐性的损失。有经济上的,也有其他方面。更准确地说,不能怨奥运会,是一些人假奥运之名胡作非为,我见到很多例子了,某些企业不允许白天作业,只能晚上干;行政官员们、打手们都更加苛刻了,下手更狠了,他们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奥运时期!”
我相信奥运会会带给我们收益的,但现在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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